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110桃金職七字第24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4月7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黃智良兼黃木清之繼承人、黃智 熙即黃木清之繼承人、黃智躍即黃木清之繼承人、黃麗珠 即黃木清之繼承人、黃貴鈴即黃木清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桃金職七字第240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梅字第468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黃智良兼黃木清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 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 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 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 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 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 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40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6804號 財產所有人:黃智良(即黃木清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279 │ │923 │3192分之389 │397,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337 │ │715 │12分之1 │756,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79地號為雜樹林、337地號為部分空地及部分雜草。 │ │ │二、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五、本件標的27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 │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 │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 │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六、27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 │ │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七、本件337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 │ │相關規定,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惟得否分│ │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且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八、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 │ │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 │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 │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40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6804號 財產所有人:黃木清(歿)、黃智良(即黃木清 │ │                                   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402 │ │2592 │12分之1 │2,7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8 │桃園市觀音區藍│3層樓 │一層: 50.05 │陽台16.62 │ 全部 │295,000元 │ │ │ │埔段402地號 │房加強│二層: 64.90 │ │ │ │ │ │ │--------------│磚造、│三層: 26.81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金│住家用│騎樓: 14.85 │ │ │ │ │ │ │華路381巷15弄5│ │合計:156.61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402地號為188建號建物之基地。據在場之債務人弟弟黃O熙表示目│ │ │前為其佔有使用,債務人已不知去向,另建物有漏水及壁癌情形。且其坐落土地使用關係不明,相關│ │ │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 │ │二、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壹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萬參仟元。 │ │ │四、本件債務人未現實佔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五、據鑑定筆錄所載,地上現況為188建號建物及數棟磚造平房座落。除188建號建物外之建物│ │ │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 │ │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 │ │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402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 │ │相關規定,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惟得否分│ │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係拍賣402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88建號為合併拍賣,為簡化│ │ │共有物之使用關係,前開基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 │ │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 │ │ │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 │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 │ │退還。 │ │ │八、本件標的18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