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四字第289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4月1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清松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板金職四字第289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宿字第13590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張清松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 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 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 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 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 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 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乙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28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5906號 財產所有人:張清松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大仁 │ │572 │ │269.14 │1000分之118 │9,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秀朗段尖山腳小段230-14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19│新北市中和區大│4層樓 │四層:83.56 │ │ 全部 │1,920,000元 │ │ │ │仁段572地號 │鋼筋混│陽台: 8.1 │ │ │ │ │ │ │--------------│凝土造│合計:91.66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住家│ │ │ │ │ │ │ │平路110號4樓 │用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乙標標的查封時,據在場承租人表示租賃期間至111年1月31日止,因於拍賣前租期已屆滿│ │ │,且本件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是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但如有其他依│ │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 │ │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 │ │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 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 │ │ │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 │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萬肆仟元。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依鑑定人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變更中和細部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 配合主細拆 │ │ │離)(第一階段)(108 年10月24日)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 │ │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投標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 │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 │ │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 │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 │為準。 │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