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一字第5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北金職一字第56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公字第9414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明富即林聰旭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5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4146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富(原名:林聰旭)、林明富即│ │                                  林聰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店區 │北宜 │ │164 │ │345.41 │336分之1 │18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新店區 │北宜 │ │201 │ │6.36 │336分之1 │1,3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2 │新北市新店區北│1層磚 │一層:58.75 │ │168分之1│700元 │ │ │ │宜段164地號 │造 │合計:58.75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環│ │ │ │ │ │ │ │ │河路19巷21號 │ │ │ │ │ │ │ ├──┼───────┴───┴───────────┴─────┴────┴─────────┤ │ │備考│ │ ├─┼──┼───────┬───┬───────────┬─────┬────┬─────────┤ │2│2443│新北市新店區北│1層磚 │第一層:33.75 │ │168分之1│320元 │ │ │ │宜段164地號 │造 │合 計:33.75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環│ │ │ │ │ │ │ │ │河路19巷21號一│ │ │ │ │ │ │ │ │樓增建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6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環河路19巷23號、27號、21號、1│ │ │9號已登記建物及25號、21─1號磚造未保存建物坐落,部分為環河路19巷道路,其土地使用│ │ │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201地號土地為環河路19巷道路及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新│ │ │北市政府工務局稱依76店建字第388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請應買人注│ │ │意。 │ │ │二、拍賣標的2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環河路19巷21號1樓部分現由建物共有人林國次及其親│ │ │屬居住使用,據其陳稱該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無停車位;另2樓增建部分因有獨立出入口,構造上│ │ │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即為獨立之建物,非屬232建號所有權範圍,且債務人並無稅籍,則非屬債│ │ │務人財產,故2樓增建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 │ │ │三、2443建號建物為1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6月9日新北拆認二│ │ │字第1113260580號函所示,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因占用公有地,限期拆除,拍定│ │ │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 │ │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 │ │不得僅就其中土地或建物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五、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 │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六、地上權人因有建築房屋,故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 │地上權人就超過地上權設定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 │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七、據新店地政事務所稱因本件拍賣建物非屬公寓大廈,故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無庸一併為│ │ │移轉登記,惟因基於建物及基地能分屬同一人所有,而達到建物坐落土地之合法權源,避免產生爭議│ │ │,故本件先通知建物共有人(兼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無人行使者,再通知地上權人及建物│ │ │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無人行使者,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上│ │ │開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 │ │標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貳拾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柒仟元。 │ │ │四、164地號土地有設定3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69•42平方公尺、43•87平方│ │ │公尺、41•12平方公尺,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