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112竹金職方字第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4月2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楊亮亮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2竹金職方字第6號(新竹地方法院案號: 111年度司執禹字第306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楊亮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竹金職字第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30604號 財產所有人:楊亮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市│  │武陵 │ │316-3 │ │15295.01 │1000000分之3│160,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 │ ├─┼───┼────┬───┬───┬──────┬─┬─────┬──────┬────────┤ │2│新竹市│  │武陵 │ │316-4 │ │11521.55 │100000分之17│6,521,000元 │ │ │ │ │ │ │ │ │ │4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211│新竹市 武陵段│集合住│十八層:99 │陽台15.03 │ 全部 │8,011,000元 │ │ │ │316-4地號 │宅、鋼│合 計:99.0 │㎡,花台1.│ │ │ │ │ │--------------│筋混凝│ │18㎡,含共│ │ │ │ │ │新竹市武陵路18│土造、│ │有部分5936│ │ │ │ │ │1號18樓之5 │22層 │ │、5937建號│ │ │ │ │ │ │ │ │,及一切附│ │ │ │ │ │ │ │ │屬建物 │ │ │ │ ├──┼───────┴───┴───────────┴─────┴────┴─────────┤ │ │備考│ │ ├─┼──┼───────┬───┬───────────┬─────┬────┬─────────┤ │2│4373│新竹市 武陵段│社區活│一層:669.58 │陽台81.43 │ 1000000│19,000元 │ │ │ │316-3地號 │動中心│合計:669.58 │㎡,及一切│ 分之578│ │ │ │ │--------------│、鋼筋│ │附屬建物 │ │ │ │ │ │新竹市武陵路17│混凝土│ │ │ │ │ │ │ │5巷8號 │造、21│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 │ ├─┼──┼───────┬───┬───────────┬─────┬────┬─────────┤ │3│4331│新竹市 武陵段│社區活│一層 : 363.83 │陽台44.03 │ 1000000│92,000元 │ │ │ │316-3地號 │動中心│地下一層:3010.74 │㎡,及一切│ 分之578│ │ │ │ │--------------│、鋼筋│地下二層: 195.93 │附屬建物 │ │ │ │ │ │新竹市武陵路17│混凝土│地下三層: 92.52 │ │ │ │ │ │ │5巷6號 │造、21│合 計:3663.02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111年8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徐○裁稱本件拍賣新竹市武陵路1│ │ │81號18樓之5號房屋,係其向債務人口頭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起承租,每月租金2萬元,│ │ │只要一直繳交租金即可續租,另該屋有停車位使用權(需另繳納租金予管委會)但無所有權,拍定後│ │ │停車位不點交。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 │ │洽商解決。 │ │ │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 │ │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據鑑│ │ │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皆屬都市計畫用地,第一種住宅區。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武陵段316─3、316─4地號土地及5211建號建物經南投縣調查站囑託地政│ │ │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法院職權調查該禁止處分登記目的為保全追徵之扣押,本件拍定後將依最│ │ │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 │ │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 │ │登記。惟前開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則非執行法院權限,特此告知。 │ │ │六、據承租人徐○裁稱本件拍賣新竹市武陵路181號18樓之5號房屋房間有壁癌。建物有無其他│ │ │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 ,請投標前, │ │ │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 │ │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 │ │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