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111桃金拍六字第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5月2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吳清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桃金拍六字第2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 度司執木字第116296號)債權人劉繼仁與債務人吳清彥間 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 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 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 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 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桃金拍字第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16296號 財產所有人:吳清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三座屋│三座屋│468 │ │2976.00 │全部 │685,165,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59│桃園市中壢區三│11層樓│1樓層 : 744.88 │陽台582.06│ 全部 │551,175,000元 │ │ │7 │座屋段三座屋小│鋼筋混│2樓層 : 923.19 │、雨遮113.│ │ │ │ │ │段468地號 │凝土造│3樓層 : 923.19 │56 │ │ │ │ │ │--------------│,醫院│4樓層 : 923.19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志│、醫院│5樓層 : 923.19 │ │ │ │ │ │ │廣路119號 │(附屬 │6樓層 : 923.19 │ │ │ │ │ │ │ │員工宿│7樓層 : 923.19 │ │ │ │ │ │ │ │舍) │8樓層 : 923.19 │ │ │ │ │ │ │ │ │9樓層 : 923.19 │ │ │ │ │ │ │ │ │10樓層: 923.19 │ │ │ │ │ │ │ │ │11樓層: 550.62 │ │ │ │ │ │ │ │ │合 計:9604.21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059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1059│桃園市中壢區三│11層樓│1樓層:173.38 │陽台24.46 │ 全部 │10,029,000元 │ │ │8 │座屋段三座屋小│鋼筋混│合 計:173.38 │ │ │ │ │ │ │段468地號 │凝土造│ │ │ │ │ │ │ │--------------│,診所│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正│ │ │ │ │ │ │ │ │光街229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059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醫院後方有一鐵皮屋,鐵皮屋與醫院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 │ │,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 │ │二、據中壢分局查報稱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福眾生醫科技占有使用(期間自109年11月8日至 │ │ │119年11月7日止,出租範圍為中壢區志廣路119號1至7樓、10至11樓、屋突1至3樓│ │ │及地下室B1至B4層),另有懷寧醫院占有使用;另依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拍賣建物8、9樓部分出│ │ │租予喜福美福祉有限公司經營懷寧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期間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7年5月3 │ │ │1日止),拍賣建物門牌中壢區正光街229號1樓部分,由懷寧醫院作保體健檢區使用。本件拍定 │ │ │後不點交。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億肆仟陸佰參拾陸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 │ │,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億肆仟玖佰貳拾柒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 │ │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