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112士清算仁字第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士清算仁字第4號(士林地
      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司節字第1號)清算清算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朱郁暐即朱小鳳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規定,以拍賣之方法行之。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得標後交付價金期限:本件係清算程序之拍賣,除有優先
      購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
      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未繳納價金者,視為
      自動放棄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
        終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
        來電查詢。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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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士清算字第4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財產所有人:朱郁暐即朱小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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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樹林區  │文林  │      │925         │ │124       │20分之1     │1,284,75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82│新北市樹林區文│5層樓 │二層:90.46           │陽台5.7   │ 4分之1 │205,250元         │
│  │    │林段925地號   │鋼筋混│合計:90.46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樹林區千│      │                      │          │        │                  │
│  │    │歲街26之9號2樓│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僅拍賣標的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載,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另因未能入│
│        │內履勘,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
│        │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 │
│        │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30
組別: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