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九字第40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5月9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智昆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板金職九字第408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 年度司執霄字第130779號)債權人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兼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張智昆間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 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 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 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 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 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 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40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30779號 財產所有人:張智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丹鳳 │ │0578-0000 │ │8764.66 │10000000分之│3,904,000元 │ │ │ │ │ │ │ │ │ │13542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新莊區 │丹鳳 │ │0578-0001 │ │21.62 │10000000分之│13,000元 │ │ │ │ │ │ │ │ │ │13542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326│新北市新莊區丹│鋼筋混│1樓層:36.54 │ │100000分│6,400元 │ │ │2-00│鳳段0578-0000 │凝土造│合 計:36.54 │ │ 之141 │ │ │ │0 │地號 │18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 │ │ │ │ │ │ │ │北大道七段316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丹鳳段04397-000建號、丹鳳段04407-000建號 │ ├─┼──┼───────┬───┬───────────┬─────┬────┬─────────┤ │2│0367│新北市新莊區丹│鋼筋混│26樓層:86.44 │陽台12.75 │ 1分之1 │7,872,000元 │ │ │2-00│鳳段0578-0000 │凝土造│合 計:86.44 │ │ │ │ │ │0 │地號 │26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 │ │ │ │ │ │ │ │北大道七段372 │ │ │ │ │ │ │ │ │號26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丹鳳段04399-000建號、丹鳳段04407-000建號 │ ├─┼──┼───────┬───┬───────────┬─────┬────┬─────────┤ │3│0369│新北市新莊區丹│鋼筋混│地下一層:618.81 │ │100000分│64,000元 │ │ │7-00│鳳段0578-0000 │凝土造│合 計:618.81 │ │ 之141 │ │ │ │0 │地號 │26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 │ │ │ │ │ │ │ │北大道七段378 │ │ │ │ │ │ │ │ │號地下一層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丹鳳段04407-00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20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5│ │ │78─1地號土地約略位於伊吉邦社區內K棟(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7段312號至3│ │ │40號)旁圍牆邊之花圃。3262建號建物:經社區管理中心電聯伊吉邦社區主委蔣先生與執行人│ │ │員通話,主委稱32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大道7段316號)位於伊吉邦社區警衛室。3│ │ │697建號建物:經與蔣主委電聯確認該建號位於伊吉邦社區丁棟大樓B1(地下一樓),經警衛稱│ │ │B1為電梯前空間、公共設施游泳池、社區各棟間之聯通道,又游泳池目前封閉,未使用。3672│ │ │建號建物:位於丁棟26樓,按門鈴、敲門無人應門、門口有瓦斯未抄表通知,另張貼公告。據新北│ │ │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26日函復法院,該局於109年2月17日曾受理新莊區新北大道7│ │ │段316號火警案件,起因係為廁所垃圾桶中菸蒂起火,轄區福營分隊到達現場前民眾即自行撲滅,│ │ │並未出水滅火且無燃燒情形。另據債權人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陳報其於同年月18日向標的│ │ │物之社區管委會行政秘書黃小姐詢問,其表示目前該房屋現況無人居住,且表示該住戶已經積欠管理│ │ │費長達46個月未繳,本建物據債權人陳報現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 │ │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 │ │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 │ │,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 │ │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 │ │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 │ │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 │ │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 │ │。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 │ │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 │ │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 │ │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 │ │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 │ │此拍賣條件。 │ │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標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玖仟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 │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