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二字第40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板金職二字第404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喜字第161280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邱美怡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404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61280號 財產所有人:邱美怡、葉財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國光 │ │361 │ │112 │10000分之1 │2,600元 │ │ ├───┼────┴───┴───┴──────┴─┴─────┴──────┴────────┤ │ │備考 │債務人邱美怡所有 │ ├─┼───┼────┬───┬───┬──────┬─┬─────┬──────┬────────┤ │2│新北市│板橋區 │國光 │ │361 │ │112 │10000分之249│7,776,000元 │ │ │ │ │ │ │ │ │ │9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葉財源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晁德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31│新北市板橋區國│鋼筋混│四層:100.56 │陽台:12.91│ 10000分│200元 │ │ │ │光段361地號 │凝土造│合計:100.56 │ │ 之1 │ │ │ │ │--------------│4層樓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中│ │ │ │ │ │ │ │ │正路379巷3弄22│ │ │ │ │ │ │ │ │號四樓 │ │ │ │ │ │ │ ├──┼───────┴───┴───────────┴─────┴────┴─────────┤ │ │備考│債務人邱美怡所有 │ ├─┼──┼───────┬───┬───────────┬─────┬────┬─────────┤ │2│1631│新北市板橋區國│鋼筋混│四層:100.56 │陽台:12.91│ 10000分│1,037,000元 │ │ │ │光段361地號 │凝土造│合計:100.56 │ │ 之9999 │ │ │ │ │--------------│4層樓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中│ │ │ │ │ │ │ │ │正路379巷3弄22│ │ │ │ │ │ │ │ │號四樓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葉財源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晁德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葉財源稱,系爭房屋(1631建號,四樓)已隔成五間套房│ │ │,且頂樓有增建(五樓),已隔成四間套房,四樓與五樓並無內梯相通。後第三人李鍾濱陳報稱,因│ │ │原屋主晁德發積欠其債務,故以債抵租,將系爭房屋與頂樓增建出租給他,依其陳報已公證之租賃契│ │ │約,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7日起至111 年9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另 │ │ │第三人李鍾濱亦稱,系爭房屋(四樓)有漏水至樓下(三樓)之情形,而頂樓增建(五樓)亦有漏水│ │ │至系爭房屋(四樓)之情形。且鄰居告知98年至100年間屋內有發生燒炭自殺事件。惟經法院向│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詢結果,僅函覆稱曾於106年9月15日受理於系爭房屋內之救護案件;而向│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與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詢結果,則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或相驗紀錄。請自行│ │ │評估上開資訊後再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 │ │二、上開第三人雖於查封前已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惟上開租賃契約已於111 年9月6日到期。故 │ │ │房屋(1631建號,四樓)拍定後點交。(惟本件拍賣標的與範圍並不包含頂樓增建(五樓),故│ │ │頂樓增建非拍賣標的,亦非點交之範圍,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 │ │三、另在場人與第三人雖稱系爭房屋除上開漏水與可能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外,並無海砂屋、輻射│ │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 │ │,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確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 │ │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捌拾壹萬伍仟捌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1631建號,並不包含頂樓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五樓),敬請注意。│ │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 │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