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0桃金職二字第25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桃金職二字第258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新字第7864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宋坤霖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58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7864號 財產所有人:宋坤霖、宋秋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永福 │ │49 │ │214.75 │1分之1 │11,64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楊梅段219-197地號(宋坤霖、宋秋賢各2分之1) │ ├─┼───┼────┬───┬───┬──────┬─┬─────┬──────┬────────┤ │2│桃園市│楊梅區 │永福 │ │49-1 │ │1.7 │1分之1 │10,000元 │ │ ├───┼────┴───┴───┴──────┴─┴─────┴──────┴────────┤ │ │備考 │宋坤霖、宋秋賢各2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 │桃園市楊梅區永│2層樓 │地面層 : 64.63 │電梯樓梯間│ 1分之1 │756,000元 │ │ │ │福段49、49-1地│房加強│第二樓層: 61.88 │7.98 │ │ │ │ │ │號 │磚造、│夾層 : 21.52 │ │ │ │ │ │ │--------------│住家用│合 計:148.03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秀│ │ │ │ │ │ │ │ │才路101巷2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楊梅段2606建號(宋坤霖,宋秋賢各2分之1) │ ├─┼──┼───────┬───┬───────────┬─────┬────┬─────────┤ │2│1942│桃園市楊梅區永│ │第一層夾層:40.36 │雨遮16.31 │ 1分之1 │391,000元 │ │ │ │福段49地號 │ │第三層 :42.89 │ │ │ │ │ │ │--------------│ │合 計:83.25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秀│ │ │ │ │ │ │ │ │才路101巷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宋坤霖、宋秋賢各2分之1) │ ├─┼──┼───────┬───┬───────────┬─────┬────┬─────────┤ │3│1943│桃園市楊梅區永│ │第一層: 67.63 │ │ 2分之1 │263,000元 │ │ │ │福段49地號 │ │第二層: 59.86 │ │ │ │ │ │ │--------------│ │使用鄰地58-2地號一層部│ │ │ │ │ │ │桃園市楊梅區秀│ │分 │ │ │ │ │ │ │才路101巷2號 │ │     2.91 │ │ │ │ │ │ │ │ │使用鄰地58-2地號二層部│ │ │ │ │ │ │ │ │分 │ │ │ │ │ │ │ │ │     2.91 │ │ │ │ │ │ │ │ │使用鄰地58地號一層部分│ │ │ │ │ │ │ │ │     0.23 │ │ │ │ │ │ │ │ │使用鄰地58地號二層部 │ │ │ │ │ │ │ │ │分 │ │ │ │ │ │ │ │ │     0.23 │ │ │ │ │ │ │ │ │合 計:133.77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宋坤霖) │ ├─┼──┼───────┬───┬───────────┬─────┬────┬─────────┤ │4│1944│桃園市楊梅區永│ │第一層:15.13 │ │ 2分之1 │58,000元 │ │ │ │福段49地號 │ │第二層: 7.36 │ │ │ │ │ │ │--------------│ │使用鄰地58-2地號一層部│ │ │ │ │ │ │桃園市楊梅區秀│ │分 │ │ │ │ │ │ │才路101巷2號 │ │     2.91 │ │ │ │ │ │ │ │ │使用鄰地58-2地號二層部│ │ │ │ │ │ │ │ │分 │ │ │ │ │ │ │ │ │     2.91 │ │ │ │ │ │ │ │ │使用鄰地58地號一層部分│ │ │ │ │ │ │ │ │     0.23 │ │ │ │ │ │ │ │ │使用鄰地58地號二層部分│ │ │ │ │ │ │ │ │     0.23 │ │ │ │ │ │ │ │ │合 計:28.77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宋秋賢) │ ├─┼──┼───────┬───┬───────────┬─────┬────┬─────────┤ │5│15 │桃園市楊梅區永│鋼架造│第一層: 52.5 │ │ 2分之1 │205,000元 │ │ │ │福段49、49-1地│、層數│第二層: 52.5 │ │ │ │ │ │ │號 │2層 │合 計:105.0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秀│ │ │ │ │ │ │ │ │才路101巷2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楊梅段4139建號(宋秋賢) │ ├─┴──┼────────────────────────────────────────────┤ │點交情形│點交否: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陳稱,永福段1942建號為14建號建物一樓廚房後方增│ │ │建,一樓及二樓間夾層及後方雨遮亦為1942建號,二樓後方雨遮亦為1942建號(此部分有漏 │ │ │水情形),三樓全部亦為1942建號,全棟牆壁油漆剝落、漏水、已斷水斷電無人使用,1943 │ │ │建號為宋坤霖之應有部分,1944建號及15建號為宋秋賢之應有部分,1943、1944、1│ │ │5建號為14建號隔壁之鐵皮屋,14建號與鐵皮屋內部未相通,鐵皮屋門鎖無法開啟故無入內查看│ │ │。 │ │ │二、本件標的15、1942、1943、1944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 │ │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增建部分占用鄰地,鄰地非本│ │ │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協商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伍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按1、2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 │ │定。 │ │ │五、本件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49─1地號土地│ │ │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綠地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 │ │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 │ │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12月15日桃建照字第1100090995號函,本件4│ │ │9─1地號土地係領有(78)桃縣建管使字第01135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 │ │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 │ │七、執行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 │ │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投標人於投標時應自行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 │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 │ │八、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 │ │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 │ │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2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58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7864號 財產所有人:宋坤霖、宋秋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新秀 │ │45 │ │31.1 │1分之1 │1,01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平山下段241-2地號(宋坤霖、宋秋賢各2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拍賣標的臨秀才路,無法進入,土地旁有一│ │ │綠色建築物,(非在45地號土地之範圍內),地上無任何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 │明注意。本件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 │ │ │,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 │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 │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按1、2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 │ │定。 │ │ │五、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區屬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 │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 │ │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 │ │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