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二字第49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5月16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林雪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北金職二字第49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 度司執祥字第44044號)債權人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雪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 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 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 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 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 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49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4044號 財產所有人:林雪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中山 │一 │569 │ │268 │10000分之123│839,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238│臺北市中山區中│6層鋼 │地下一層:222.02 │ │ 10000分│135,000元 │ │ │ │山段一小段6238│筋混凝│合 計:222.02 │ │ 之768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 │--------------│ │ │ │ │ │ │ │ │農安街2巷18號 │ │ │ │ │ │ │ │ │地下室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9、6243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6238建號建物因法院現場查封時鐵門深鎖無法入內,債權人亦請求不入內,故│ │ │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協助調查使用現況,據111年7月6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 │ │19553號函覆樓上住戶稱無人使用。 │ │ │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08│ │ │13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4月20日會輻字第1│ │ │11000566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分局111年4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39669號函覆,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 │ │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28948號函│ │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元,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 │ │ │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