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九字第81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5月16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游弘誠律師 (即陳榮忠之遺產 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北金職九字第81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 度司執公字第106200號)債權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游弘誠律師 (即陳榮忠之遺產管理人 )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 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 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 ,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 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 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 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81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06200號 財產所有人:游弘誠律師即陳榮忠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莒光 │四 │461-1 │ │6 │8分之2 │212,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萬華區 │莒光 │四 │461-3 │ │2 │8分之2 │58,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461─1、461─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街21巷41、│ │ │43號建物中間之巷弄,其上無建物坐落;標的461─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 │ │的46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又據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 │ │10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72717號函所示,標的461─1地號土地係56使字│ │ │第194號使用執照(55建字(雙園)(西園)第9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標的461─3地號土地│ │ │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二、本次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土地共有人有優│ │ │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又標的461│ │ │─1地號土地部分係屬56使字第194號使用執照(55建字(雙園)(西園)字第9號建造執照)之建│ │ │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 │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 │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 │ │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投標人│ │ │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 │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標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 │ │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肆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