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九字第1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5月30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池銘全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2板金職九字第10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
      度司執明字第11828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池銘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
      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10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18288號 財產所有人:池銘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仁興  │      │2134        │ │88        │20分之1     │1,6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79 │新北市三重區仁│鋼筋混│四層:70              │          │ 5分之1 │768,000元         │
│  │    │興段2134地號  │凝土造│陽台:13              │          │        │                  │
│  │    │--------------│4層   │合計:83.0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溪│      │                      │          │        │                  │
│  │    │尾街5巷29號4樓│      │                      │          │        │                  │
│  ├──┼───────┴───┴───────────┴─────┴────┴─────────┤
│  │備考│                                                                                        │
├─┼──┼───────┬───┬───────────┬─────┬────┬─────────┤
│2│5498│新北市三重區仁│      │四層頂:71.2          │          │ 5分之1 │320,000元         │
│  │    │興段2134地號  │      │合  計:71.2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溪│      │                      │          │        │                  │
│  │    │尾街5巷29號4樓│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95年10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伊自行居住使用,頂樓有增│
│        │建(即本件5498建號),無內梯相通。復於111年9月15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
│        │由伊家屬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
│        │惟廚房、更衣室、房間、客廳均有漏水情形,頂樓增建部分則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有2個房間、1客│
│        │廳、1廚房、1衛浴,是其伊於30多年前出資興建,無設內梯,出入均經由公共樓梯進出。本件建│
│        │物拍定後依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為點交。                                                    │
│        │二、本件549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
│        │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
│        │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        │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
│        │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
│        │四、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
│        │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
│        │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建物部分,拍定後依債務人實際占有使用之部分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
│        │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
│        │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標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參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
│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
│        │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
│        │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
│        │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
│        │九、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
│        │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
│        │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