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112中金職日字第12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中金職日字第126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丑字第47408號)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一本興業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6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中金職字第12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7408號 財產所有人:一本興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177 │ │328.00 │全部 │19,84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177-3 │ │8.00 │全部 │17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40│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第2樓層 : 93.17 │陽台41.30 │ 全部 │5,136,000元 │ │ │ │聯段1177地號 │、鋼筋│第3樓層 : 93.17 │ │ │ │ │ │ │--------------│混凝土│屋頂突出物: 12.43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中│造、3 │第1樓層 : 93.17 │ │ │ │ │ │ │華路302號 │層樓房│地下層 :147.09 │ │ │ │ │ │ │ │ │合 計:439.03 │ │ │ │ │ ├──┼───────┴───┴───────────┴─────┴────┴─────────┤ │ │備考│ │ ├─┼──┼───────┬───┬───────────┬─────┬────┬─────────┤ │2│6872│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一層:187.37 │雨遮17.50 │ 全部 │3,680,000元 │ │ │ │聯段1003-11、1│、R.C.│二層:119.48 │ │ │ │ │ │ │177、1416-4地 │造、鐵│三層: 51.12 │ │ │ │ │ │ │號 │架造、│四層:156.61 │ │ │ │ │ │ │--------------│6層樓 │五層:156.61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中│房 │六層: 46.62 │ │ │ │ │ │ │華路302號 │ │騎樓: 28.42 │ │ │ │ │ │ │ │ │合計:746.23 │ │ │ │ │ ├──┼───────┴───┴───────────┴─────┴────┴─────────┤ │ │備考│本案建物雙斜線部分基地跨越鄰地1003-11、1416-4地號跨越面積120.42平方公尺未扣除。本建物係 │ │ │ │建號1540主建物增建部分。 │ └─┴──┴────────────────────────────────────────────┘ ┌─────────────────────────────────────────────────┐ │112年度中金職字第12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7408號 財產所有人:一本興業有限公司 │ ├─┬───────┬───┬───┬───────┬───────────────────────┤ │編│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備 考 │ │號│ │ │ │ │ │ ├─┼───────┼───┼───┼───────┼───────────────────────┤ │1│電梯 │座 │1 │ │本電梯評估金額已包含於6872建號建物之鑑定價格內│ ├─┴──┬────┴───┴───┴───────┴───────────────────────┤ │點交情形│不點交 │ ├────┼────────────────────────────────────────────┤ │使用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一、本件標的物於假扣押查封時有出租及出借他人,有訂立書面租賃契約,租期不定,租金無固定金│ │ │額。 │ │ │二、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員警、鎖匠履勘,地政人員稱,拍賣之1177地號土地上之1540建│ │ │號建物為六層樓建物,並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6872建號建物),一樓至三樓後方及旁邊、四樓│ │ │至六樓全部均為增建,並有可從一樓直達五樓之電梯增建,上開增建有占用鄰地(即同段1003─│ │ │11、1416─4地號土地),建物現一樓出租予清水區南社里辦公室,其餘二樓至五樓為套房,│ │ │現有零星租客承租中,該建物目視無漏水及壁癌之情形。拍賣建物尚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報案、│ │ │非自然死亡等資料可提供,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 │ │三、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透天厝,屋齡約28年,增建物構造為鋼筋│ │ │混凝土造及鐵架造,總樓層為六層樓,部分占用鄰地同段1003─11、1416─4地號土地跨│ │ │越面積120•42平方公尺未扣除,使用權源不明,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須由拍定│ │ │人自理。 │ │ │四、據債權人陳報,建物一樓出租予里長,作為清水區南社里辦公室之用,二樓套房(30222室│ │ │、20225室)現出租中,租約均成立於假扣押查封登記之後,其餘各樓層之使用情形不明。 │ │ │五、增建之電梯亦在拍賣範圍內,價值新臺幣300,000元,拍賣價格已併計於6872建號建│ │ │物價格內。 │ │ │六、本件建物現由承租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 │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 │ │慎評估。 │ │ │八、土地使用分區:1177地號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1177─3地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 │九、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十、本件暫編687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68│ │ │72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同段1003─11、1416─4地號土地跨越面積120•42平方公尺│ │ │未扣除,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於拍定後均由拍定人自理。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陸拾伍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