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四字第14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板金職四字第141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菊字第76124號)給付信用卡 帳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佩筠即李珮v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7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7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14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76124號 財產所有人:李佩筠即李珮v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文化 │ │642 │ │163 │25分之1 │3,0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45│新北市永和區文│ │第一層未登記:13.92 │ │ 5分之1 │50,000元 │ │ │ │化段642地號 │ │合 計:13.92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忠│ │ │ │ │ │ │ │ │孝街34巷12弄6 │ │ │ │ │ │ │ │ │號未登記 │ │ │ │ │ │ │ ├──┼───────┴───┴───────────┴─────┴────┴─────────┤ │ │備考│ │ ├─┼──┼───────┬───┬───────────┬─────┬────┬─────────┤ │2│1144│新北市永和區文│鋼筋混│一層:99.85 │平台10.38 │ 5分之1 │350,000元 │ │ │ │化段642地號 │凝土造│合計:99.85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忠│、住宅│ │ │ │ │ │ │ │孝街34巷12弄6 │、室內│ │ │ │ │ │ │ │號 │停車位│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再於111年8月18日│ │ │及同年11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與工務局人員到場測量增建,債務人及共有人李○俊│ │ │在場,共有人稱房屋係自己在住,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及凶宅之情;另一樓後│ │ │方有增建,並有內梯相通之地下室,該地下室樓梯後方尚有一鐵門可通往公梯,惟因室內梯遮蔽無法│ │ │自由進出,工務局人員稱該地下室為74永使字第2109號使用執照之防空避難室,實際該戶使用│ │ │面積,以地政測量為準;共有人稱應無規約約定地下室之使用,一直以來均是該戶使用占有,現況為│ │ │隔有2個空間堆放雜物等情。 │ │ │二、編號2345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 │ │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2月1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2565│ │ │3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 │ │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增減價金。 │ │ │三、另地下室部分,除與一樓建物內梯相通外,尚有一門與該棟樓梯間相通,經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 │ │所函覆:地下層未登記部分面積為43•83平方公尺,本案建物係領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建設局核│ │ │發74永使字第2109號使用執照,該執照所載之地下層用途為「防空避難」。鑑定報告評估說明│ │ │:考量地下層防空避難室屬未登記建物,應屬社區所有權人所共有,本案住戶為占有性質,僅酌予考│ │ │量提高1樓使用價值等語。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求民事騰空返還或刑事竊佔等相關│ │ │追訴風險,應予注意。 │ │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 │ │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 │ │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倘拍賣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為使房地合一,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 │ │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函請工務局、轄區分局查明惠覆,均稱無影響交易之│ │ │特殊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當事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願│ │ │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 │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 │ │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 │ │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 │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