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112苗金職月字第22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苗金職月字第223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民字第11212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邱紫華、黃�ˍv即黃�‘�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苗金職字第22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212號 財產所有人:萬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邱紫 │ │                                   華、萬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 │ │                                   邱紫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頭份市 │觀音 │ │1269-4 │ │110.94 │全部 │6,600,000元 │ │ ├───┼────┴───┴───┴──────┴─┴─────┴──────┴────────┤ │ │備考 │萬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邱紫華所有權各2分之1、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2│苗栗縣│頭份市 │觀音 │ │1269-10 │ │7.16 │12分之2 │100,000元 │ │ ├───┼────┴───┴───┴──────┴─┴─────┴──────┴────────┤ │ │備考 │萬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邱紫華所有權各12分之1、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3│苗栗縣│頭份市 │觀音 │ │1269-11 │ │212.18 │12分之2 │2,000,000元 │ │ ├───┼────┴───┴───┴──────┴─┴─────┴──────┴────────┤ │ │備考 │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邱紫華所有權各12分之1、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4│苗栗縣│頭份市 │觀音 │ │1309 │ │75.76 │全部 │4,500,000元 │ │ ├───┼────┴───┴───┴──────┴─┴─────┴──────┴────────┤ │ │備考 │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邱紫華所有權各2分之1、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60 │苗栗縣頭份市觀│住家用│一層樓: 77.30 │陽台:16.94│ 全部 │12,600,000元 │ │ │ │音段1269-4、12│、4層 │二樓層: 74.58 │平方公尺 │ │ │ │ │ │69-11、1309地 │樓房鋼│三樓層: 74.58 │ │ │ │ │ │ │號 │筋混凝│四樓層: 27.69 │ │ │ │ │ │ │--------------│土造 │合 計:254.15 │ │ │ │ │ │ │興隆里16鄰興一│ │ │ │ │ │ │ │ │街5巷3號 │ │ │ │ │ │ │ ├──┼───────┴───┴───────────┴─────┴────┴─────────┤ │ │備考│萬權科技企業社即黃�ˍv、邱紫華所有權各2分之1第1次增建,增建第四層,增建前面積:179.43平方│ │ │ │公尺,增建第一層,增建前面積:53.42平方公尺、增建第二層,增建前面積:50.70平方公尺、增建第│ │ │ │三層,增建前面積:50.70平方公尺、突出物一層,增建前面積:24.61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2年2月9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觀音段1269─│ │ │4、1269─11、1309地號土地目前為660建號建物坐落,1269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 │ │道路;1269─10地號土地現為社區道路入口處之小空地。 │ │ │二、112年6月1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觀音段1269─4│ │ │、1269─11、1309地號土地目前為660建號建物坐落,其中1269─11地號土地大│ │ │部分為社區道路,1309地號土地部分有電梯坐落;1269─10地號土地現為社區道路入口處│ │ │之小空地。660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屋內已搬空,遺留部分雜物,屋內有設置電│ │ │梯,惟因斷電,無法確認是否正常。一、二樓均有裝潢,但部分因搬遷已有拆除痕跡,且已無燈具、│ │ │空調設備;三樓有初步裝潢,但空置未使用;四樓楊台及外側有玻璃小屋增建,另二樓陽台可與一樓│ │ │外側車庫空間之頂部露台互通,且一、二、三、四樓均有增建。 │ │ │三、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1269─4、1269─11、1309地號土地上有660│ │ │建號建物坐落其上,660建號建物現況為四層樓建物,包括電梯一部、露台、戶外樓梯以及連通陽│ │ │台與露台之強化玻璃,現況做住家使用,查封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 │ │ │四、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情形、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 │ │自行負擔。如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五、拍賣之電梯之價值,已列入660建號建物價格中,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 │ │價金。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七、本件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