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112北金職七字第6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北金職七字第69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祥字第285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敏、黃 國豪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6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854號 財產所有人:林淑敏、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 │ │1166 │800000分之31│13,550,000元 │ │ │ │ │ │ │ │ │ │65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82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2│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1 │ │1733 │800000分之31│20,140,000元 │ │ │ │ │ │ │ │ │ │65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82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3│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3 │ │62 │80000分之627│1,43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82、2683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4│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 │ │1166 │80000分之233│10,2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淑敏。2679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5│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1 │ │1733 │80000分之233│15,23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淑敏。2679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6│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3 │ │62 │80000分之233│5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淑敏。2679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7│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 │ │1166 │800000分之31│13,300,000元 │ │ │ │ │ │ │ │ │ │06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83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8│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1 │ │1733 │800000分之31│19,760,000元 │ │ │ │ │ │ │ │ │ │06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83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82│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十層:85.18 │ │ 全部 │2,150,000元 │ │ │ │愛段六小段370 │鋼筋混│合計:85.18 │ │ │ │ │ │ │、370-1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19│ │ │ │ │ │ │ │ │7號10樓之2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含共同使用部分2723建號之持分 │ ├─┼──┼───────┬───┬───────────┬─────┬────┬─────────┤ │2│2683│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十層:83.60 │ │ 全部 │2,130,000元 │ │ │ │愛段六小段370 │鋼筋混│合計:83.6 │ │ │ │ │ │ │、370-1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19│ │ │ │ │ │ │ │ │7號10樓之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含共同使用部分2723建號之持分 │ ├─┼──┼───────┬───┬───────────┬─────┬────┬─────────┤ │3│2679│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十層:64.83 │ │ 全部 │1,690,000元 │ │ │ │愛段六小段370 │鋼筋混│合計:64.83 │ │ │ │ │ │ │、370-1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19│ │ │ │ │ │ │ │ │7號10樓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林淑敏。含共同使用部分2723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據2679、2682、2683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導引之債務人毓│ │ │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陳OO稱,三戶室內打通,無增建,目前閒置無人使用,對外共用一出│ │ │入口,不確定是2682還是2683建號建物的,2679建號建物之出入口則已封。本件拍定後│ │ │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370─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01號統│ │ │領大廈與191號現代大廈中間鐵皮屋占用之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此筆土地屬73使字第14│ │ │49號(71建(大安)(敦南)字第1645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與同建、使照之本件拍賣之其他│ │ │房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306│ │ │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6月12日會輻字第11│ │ │20008517號函覆,經偵測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 │ │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5769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 │程處112年6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99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 │ │築物。 │ ├────┼────────────────────────────────────────────┤ │備註 │一、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壹拾捌萬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肆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甲、乙、丙、丁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 │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 │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乙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6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854號 財產所有人:黃國豪、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 │ │1166 │56000分之147│9,34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2666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2│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1 │ │1733 │56000分之147│13,9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2666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3│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3 │ │62 │80000分之310│71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68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4│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 │ │1166 │800000分之30│13,260,000元 │ │ │ │ │ │ │ │ │ │98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68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5│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370-1 │ │1733 │800000分之30│19,710,000元 │ │ │ │ │ │ │ │ │ │98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68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68│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九層:86.10 │ │ 全部 │2,200,000元 │ │ │ │愛段六小段370 │鋼筋混│合計:86.1 │ │ │ │ │ │ │、370-1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19│ │ │ │ │ │ │ │ │7號9樓之3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含共同使用部分2723建號之持分 │ ├─┼──┼───────┬───┬───────────┬─────┬────┬─────────┤ │2│2666│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九層:58.36 │ │ 全部 │1,550,000元 │ │ │ │愛段六小段370 │鋼筋混│合計:58.36 │ │ │ │ │ │ │、370-1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19│ │ │ │ │ │ │ │ │7號9樓之1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黃國豪。含共同使用部分2723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2666、2668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在場導引之債│ │ │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陳OO稱,兩戶室內係打通,一出入口已封,對外僅共用一出入│ │ │口,不確定哪一建號建物的。2666建號建物原出租予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 │ │間自105年2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27,000元;2668建號建物原│ │ │出租予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2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止,│ │ │每月租金42,000元。嗣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傳真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提前於11│ │ │2年2月28日終止2666、2668建號建物之租賃契約,並聲明異議自112年3月1日起,│ │ │黃國豪無(租金)債權存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306│ │ │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6月12日會輻字第11│ │ │20008517號函覆,經偵測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 │ │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5769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 │程處112年6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99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 │ │築物。 │ ├────┼────────────────────────────────────────────┤ │備註 │一、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零陸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甲、乙、丙、丁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 │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 │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丙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6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854號 財產所有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386-9 │ │66 │4000000分之9│1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391 │ │126 │800分之21 │8,27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3│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15 │ │44 │4000000分之9│1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24 │ │181 │8000分之210 │11,8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5│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39 │ │205 │8000分之210 │13,4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6│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40 │ │1344 │800000分之56│23,890,000元 │ │ │ │ │ │ │ │ │ │90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915│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二層:141.08 │陽台:11.5│ 全部 │12,640,000元 │ │ │ │愛段二小段386-│鋼筋混│合計:141.08 │4平方公尺 │ │ │ │ │ │9、391、424、4│凝土造│ │、花台:5.│ │ │ │ │ │40地號 │ │ │60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仁愛路四段151 │ │ │ │ │ │ │ │ │巷39號2樓之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964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491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導引之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 │ │人員陳OO稱,現出租予第三人何OO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2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止│ │ │,每月租金40,000元,有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故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41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6巷8弄1│ │ │0號旁之防火巷;439地號土地係三普新名人巷大廈(B區)之坐落基地。此二筆土地皆屬79使字│ │ │第0287使用執照(75建(大安)(敦化南路)字第000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與同建、使│ │ │照之本件拍賣之其他房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 │ │權。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306│ │ │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月6日北市警安│ │ │分刑字第112305769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 │ │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99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 ├────┼────────────────────────────────────────────┤ │備註 │一、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仟零壹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肆佰零參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甲、乙、丙、丁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 │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 │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丁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6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854號 財產所有人:黃國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386-9 │ │66 │4000000分之1│1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 │ ├─┼───┼────┬───┬───┬──────┬─┬─────┬──────┬────────┤ │2│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391 │ │126 │80000分之6 │1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 │ ├─┼───┼────┬───┬───┬──────┬─┬─────┬──────┬────────┤ │3│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15 │ │44 │4000000分之1│1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 │ ├─┼───┼────┬───┬───┬──────┬─┬─────┬──────┬────────┤ │4│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24 │ │181 │80000分之9 │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 │ ├─┼───┼────┬───┬───┬──────┬─┬─────┬──────┬────────┤ │5│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39 │ │205 │800000分之78│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 │ ├─┼───┼────┬───┬───┬──────┬─┬─────┬──────┬────────┤ │6│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440 │ │1344 │800000分之29│3,740,000元 │ │ │ │ │ │ │ │ │ │76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黃國豪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963│臺北市大安區仁│十四層│地下三層:1390.8 │ │ 82分之1│630,000元 │ │ │ │愛段二小段386-│鋼筋混│地下二層:1289.74 │ │ │ │ │ │ │9、391、415、4│凝土造│合 計:2680.54 │ │ │ │ │ │ │24、439、440地│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仁愛路四段151 │ │ │ │ │ │ │ │ │巷37、39號等房│ │ │ │ │ │ │ │ │屋地下二、三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4963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為地下二層編號7號之平面車位,據在場導引之│ │ │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陳OO稱,現出租予第三人何OO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 │ │8月9日至120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7,000元,有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惟本│ │ │標的前已經法院105司執全水152號假扣押查封在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51條第│ │ │2項規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306│ │ │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月6日北市警安│ │ │分刑字第112305769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 │ │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99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 │ │三、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方式為之,惟該│ │ │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 │ │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研│ │ │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甲、乙、丙、丁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 │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 │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