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一字第24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板金職一字第245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蘭字第136323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鄭香琴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245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36323號 財產所有人:鄭香琴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0218-0000 │ │508.34 │100000分之80│4,800,000元 │ │ │ │ │ │ │ │ │ │8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0219-0000 │ │271.40 │100000分之80│2,240,000元 │ │ │ │ │ │ │ │ │ │8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0220-0000 │ │91.57 │100000分之80│880,000元 │ │ │ │ │ │ │ │ │ │8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046│新北市三重區福│鋼筋混│1層 :39.72 │ │ 全部 │3,360,000元 │ │ │2-00│德南段0218-000│凝土造│騎樓:13.23 │ │ │ │ │ │0 │0地號 │14層樓│合計:52.95 │ │ │ │ │ │ │--------------│(商業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環│用) │ │ │ │ │ │ │ │河南路9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53建號(299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 │2│0055│新北市三重區福│鋼筋混│1層 :10.92 │陽台(2.48 │ 82分之1│640,000元 │ │ │2-00│德南段0218-000│凝土造│合計:10.92 │平方公尺) │ │ │ │ │0 │0地號 │14層樓│ │ │ │ │ │ │ │--------------│(管理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環│員室) │ │ │ │ │ │ │ │河南路9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53建號(299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68 │ ├─┼──┼───────┬───┬───────────┬─────┬────┬─────────┤ │3│0377│新北市三重區福│鋼筋混│第一層夾層(增建部分):│ │ 全部 │160,000元 │ │ │3-00│德南段0218-000│凝土造│   8.64 │ │ │ │ │ │0 │0地號 │14層樓│合計:8.64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環│ │ │ │ │ │ │ │ │河南路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本件拍賣之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9號建物現場掛有「銀貂實業有限公司」招│ │ │牌,內放置多台洗衣機、冰箱、冷氣機等物,據大樓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環河南路9之1│ │ │號為管理員室。另經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稱,三重區福德南段219地號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 │ │11號建物下(福德南路30巷旁)為建物基地,同段220地號土地位於219地號土地旁,以新北│ │ │市路燈定位編號282265號作為起算點,為水溝蓋及建物基地。另經債權人陳報房屋租賃契約,│ │ │該屋出租予林文同,租期自110年2月23日起至115年2月2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 │ │,現場營業招牌改為「家電王國」,其內放置大量家電。本租賃契約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尚未確定),│ │ │俟除去確定後,始就本件拍賣之建號462建物拍定後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之處分為上級審│ │ │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轉證│ │ │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循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並請│ │ │應買人注意。後經法院再次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本件建物一樓有夾層增建。本件建物及│ │ │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經三重地政事務所回函稱本件建物之共有部分均│ │ │未有停車位編號之記載,且債務人於該地政事務所轄區內無其他獨立不動產,故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 │ │應自行注意查明,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 │ │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之462建號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552建號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管理員室,依不│ │ │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 │ │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 │ │ │、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 │ │ │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 │ │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 │ │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之2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2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20地號│ │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 │ │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 │ │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上述2筆土地為86使字第113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 │ │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四、本件拍賣之37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 │ │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