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11投金職雨字第24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投金職雨字第244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孝字第31297號)拍賣抵押物 等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揚証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1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投金職字第244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31297號 財產所有人:林揚証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延正 │ │618 │ │421.23 │10分之3 │1,584,000元 │ │ ├───┼────┴───┴───┴──────┴─┴─────┴──────┴────────┤ │ │備考 │林揚証 │ ├─┼───┼────┬───┬───┬──────┬─┬─────┬──────┬────────┤ │2│南投縣│竹山鎮 │延正 │ │618-2 │ │93.90 │全部 │821,000元 │ │ ├───┼────┴───┴───┴──────┴─┴─────┴──────┴────────┤ │ │備考 │林揚証 │ ├─┼───┼────┬───┬───┬──────┬─┬─────┬──────┬────────┤ │3│南投縣│竹山鎮 │延正 │ │618-3 │ │90.50 │全部 │792,000元 │ │ ├───┼────┴───┴───┴──────┴─┴─────┴──────┴────────┤ │ │備考 │林揚証 │ ├─┼───┼────┬───┬───┬──────┬─┬─────┬──────┬────────┤ │4│南投縣│竹山鎮 │延正 │ │618-4 │ │91.88 │全部 │807,000元 │ │ ├───┼────┴───┴───┴──────┴─┴─────┴──────┴────────┤ │ │備考 │林揚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8 │南投縣竹山鎮延│16枝鋼│一層:173.64 │ │ 全部 │496,000元 │ │ │ │正段618-2、618│骨、00│合計:173.64 │ │ │ │ │ │ │-3、618-4地號 │1層 │ │ │ │ │ │ │ │--------------│ │ │ │ │ │ │ │ │無門牌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第三人林橙福)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 │ │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 │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地上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四)據查封筆錄記載:拍賣之618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618─2、618─3、618─4地│ │ │號土地相連,土地上置放大量搭建鐵皮屋之器材(如鐵架、鋼材、窗戶、水塔等物),H鋼已定著於土│ │ │地(經測量後暫編為108建號建物),及貨櫃屋一個。本件拍賣之618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 │ │部分,為社區道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據債務人112年6月15日、112年│ │ │7月27日具狀表示,地上物(16枝鋼骨)為其父即第三人林橙福施作,非其所有,係基於使用借貸│ │ │之法律關係占用。本件標的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林橙福借用中(借用期間自民國111年4月2日 │ │ │起),惟前揭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後將108建號建物併附拍賣,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 │ │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 │ │(五)依南投縣政府112年4月17日府建使字第1120089641號函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上│ │ │地上物查有111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1110139034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在案,應買│ │ │人應自行注意並向主管機關查明相關規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