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112南金職亥字第60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南金職亥字第602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西字第91496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鳳娘 之遺產管理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南金職字第60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91496號 財產所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 │ │                                   鳳娘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永康區 │永康 │ │1617 │ │486 │20分之1 │1,357,000元 │ │ ├───┼────┴───┴───┴──────┴─┴─────┴──────┴────────┤ │ │備考 │法定空地面積:194.1266平方公尺。「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25 │臺南市永康區永│5層樓 │二層:67.47 │ │ 全部 │775,000元 │ │ │ │康段1617地號 │鋼筋混│合計:67.47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中│、住家│ │ │ │ │ │ │ │山南路43巷10弄│用 │ │ │ │ │ │ │ │17號二樓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834建號之權利範圍20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837建號之權利範圍10分 │ │ │ │之1、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838建號之權利範圍1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後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建物內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目前閒置未使用│ │ │ 、無水電,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稱經查訪鄰居,建物內多年前有一老婦人上吊自殺│ │ │ ,另依鑑價報告照片所示建物內有雜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 │ │ 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時,是否需由拍定人負擔,與本院權責無涉,應買人自行│ │ │ 查證注意,又系爭不動產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 │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元。 │ │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歷次拍賣價格核定。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 │ 銷拍賣。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 │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 │ │ 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