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112北金職一字第10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北金職一字第108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祥字第13398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碧山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10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3398號 財產所有人: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松山區 │西松 │一 │127 │ │1187 │10000分之69 │18,352,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松山區 │西松 │一 │127-1 │ │537 │10000分之69 │8,31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805│臺北市松山區西│16層鋼│地下二層:849.39 │ │ 10000分│56,000元 │ │ │ │松段一小段127 │筋混凝│合 計:849.39 │ │ 之34 │ │ │ │ │、127-1地號 │土造 │ │ │ │ │ │ │ │--------------│ │ │ │ │ │ │ │ │南京東路五段16│ │ │ │ │ │ │ │ │3號房屋地下二 │ │ │ │ │ │ │ │ │層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806建號之持分 │ ├─┼──┼───────┬───┬───────────┬─────┬────┬─────────┤ │2│3696│臺北市松山區西│16層樓│五層:93.36 │陽台:9.75│ 全部 │2,360,000元 │ │ │ │松段一小段127 │鋼筋混│合計:93.36 │平方公尺;│ │ │ │ │ │地號 │凝土造│ │雨遮:1.54│ │ │ │ │ │--------------│ │ │平方公尺 │ │ │ │ │ │南京東路五段16│ │ │ │ │ │ │ │ │3號5樓之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806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3696建號建物據法院屢勘時為住家使用,在場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延仁稱有│ │ │漏水現象,現出租予其子陳羿安居住使用,惟未提出租賃契約,占有使用權源不明;3805建號建│ │ │物為地下停車場,債務人僅有持分並無使用之停車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3696建號建物經檢視無增建。另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 │ │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6日│ │ │北市消調字第112303623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 │山分局112年9月11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049391號函覆,近十年報案紀錄未發現│ │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446│ │ │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8月18日會輻字│ │ │第112001253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玖佰零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乙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10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3398號 財產所有人:陳延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松山區 │寶清 │四 │599 │ │2011 │100000分之11│96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55│臺北市松山區寶│18層樓│一層:7.88 │雨遮:1.41│206分之1│360,000元 │ │ │ │清段四小段599 │鋼骨造│合計:7.88 │平方公尺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南京東路五段23│ │ │ │ │ │ │ │ │5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92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195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所見現況為一機械式停車塔,建物謄本所有權│ │ │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有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一層42號」,在場管委會人員亦表示債務人所有為編│ │ │號MT42之位置,惟是否現由債務人自用或有出租情事則不知,故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須自行確│ │ │認。 │ │ │二、本件係拍賣機械式停車塔之停車位,雖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 │ │之,惟該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 │ │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 │ │ │研討結果參照),又謄本上已明確登記分管,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 │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6235號函覆,自95年│ │ │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2年9月11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 │ │049391號函覆,近十年報案紀錄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