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112橋金職申字第5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橋金職申字第542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英字第27210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壽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2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131│192,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89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三層:112.66 │陽台10.41 │ 全部 │83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計:112.66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三│ │ │ │ │ │ │ │ │樓之五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25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111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102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為空屋,牆壁龜裂 │ │ │情形嚴重,有輕微壁癌。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 │ │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 │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81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2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四樓層:65.84 │陽台8.73 │ 全部 │51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65.84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四│ │ │ │ │ │ │ │ │樓之一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7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57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其內雜物眾多, │ │ │有壁癌、牆壁龜裂之情形,浴室天花板掉落。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 │ │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 │ │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3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83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5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四樓層:67.65 │陽台8.32 │ 全部 │51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67.65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四│ │ │ │ │ │ │ │ │樓之五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7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600元/月,從未繳納,屋外有嚴重壁癌;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 │ │ │物其內有魚缸、鳥籠及雜物眾多,有牆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 │ │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 │ │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4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82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6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四樓層:70.62 │陽台4.75 │ 全部 │51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70.62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四│ │ │ │ │ │ │ │ │樓之六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73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王OO在場表示係向債務人│ │ │陳正壽承租,另稱屋內有漏水、壁癌等情形,亦有地震受損痕跡,月租金2000元/月,久未訂立 │ │ │書面契約。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 │ │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5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82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9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四樓層:66.34 │陽台8.32 │ 全部 │51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66.34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四│ │ │ │ │ │ │ │ │樓之九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74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60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其內有些許雜物 │ │ │,有牆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 │ │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 │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6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104│160,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02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五樓層:83.05 │陽台8.91 │ 全部 │608,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83.05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五│ │ │ │ │ │ │ │ │樓之三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22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90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玖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75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內有部分地方堆 │ │ │放雜物、部分為空屋(衛浴無馬桶、洗手台),牆壁龜裂情形嚴重,亦有壁癌。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 │ │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 │ │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7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83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03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五樓層:67.65 │陽台8.32 │ 全部 │51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67.65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五│ │ │ │ │ │ │ │ │樓之五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7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60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內雜物甚多,有 │ │ │牆壁龜裂情形,亦有壁癌。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 │ │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 │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8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83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1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六樓層:67.65 │陽台8.32 │ 全部 │51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67.65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六│ │ │ │ │ │ │ │ │樓之五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7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60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內雜物甚多,有 │ │ │牆壁龜裂情形,亦有壁癌。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 │ │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 │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9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90 │128,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3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六樓層:72.24 │陽台8.78、│ 全部 │57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72.24 │花台1.44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六│ │ │ │ │ │ │ │ │樓之七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92,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80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開鎖入內無人居│ │ │住貌,屋內有壁癌,管理費630元/月,從未繳納。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 │ │ │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 │ │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0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38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6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七樓層:29.82 │陽台4.81 │ 全部 │25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9.82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七│ │ │ │ │ │ │ │ │樓之十二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9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36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27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為空屋,有牆壁 │ │ │龜裂、輕微壁癌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 │ │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 │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1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26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8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八樓層:22.80 │ │ 全部 │160,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2.8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八│ │ │ │ │ │ │ │ │樓之十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6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2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18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據管理員表示由管 │ │ │委會堆放物品使用(如拍定會將物品搬離),有壁癌、牆壁龜裂之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 │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 │ │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2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26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53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九樓層:22.80 │ │ 全部 │160,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2.8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九│ │ │ │ │ │ │ │ │樓之七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6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2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18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為空屋,有輕微壁癌 │ │ │、牆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 │ │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3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38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66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樓層:29.82 │陽台4.81 │ 全部 │25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9.82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樓之五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9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36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27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為空屋,有壁癌、牆 │ │ │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 │ │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 │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4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26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68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樓層:22.80 │ │ 全部 │160,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2.8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樓之七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6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2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18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其內有堆放雜物 │ │ │,雜物有王芊鳳字樣,有壁癌、牆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 │ │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 │ │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5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38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87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一樓層:29.67 │陽台4.84 │ 全部 │25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9.67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一樓之九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9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36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24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為空屋,有輕微牆壁 │ │ │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 │ │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6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38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95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一樓層:29.67 │陽台4.67 │ 全部 │25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9.67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一樓之十八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9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36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無法開鎖入內,│ │ │管理費24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06•07)建物內有床鋪、電視 │ │ │,有電無水,似有人居住,有輕微牆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 │ │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 │ │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7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38 │64,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96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一樓層:29.75 │陽台4.84 │ 全部 │25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29.75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一樓之十九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96,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36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回應,開鎖入內似有人│ │ │居住貌,有傢俱,屋內牆壁有裂縫,管理費270元/月,從未繳納;另經查前次執行查封時(105│ │ │•06•07)建物內有床鋪、電視,有水電,似有人居住,有輕微牆壁龜裂情形。又高雄市政府警 │ │ │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 │ │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8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99 │160,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08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四樓層:102.14 │ │ 全部 │70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102.14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四樓之一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3,42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152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管理員開鎖,內部現供會議室使│ │ │用,牆壁有壁癌。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2719│ │ │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19 ┌─────────────────────────────────────────────────┐ │112年度橋金職字第54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0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壽、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甲仙區 │甲仙 │ │61 │ │1519.56 │10000分之99 │160,000元 │ │ ├───┼────┴───┴───┴──────┴─┴─────┴──────┴────────┤ │ │備考 │陳正壽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09 │高雄市甲仙區甲│十四層│十四樓層:102.14 │ │ 全部 │704,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樓鋼筋│合 計:102.14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甲仙區忠│造 │ │ │ │ │ │ │ │孝路一九○號十│ │ │ │ │ │ │ │ │四樓之二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410 │高雄市甲仙區甲│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3388.17 │ │ 10000分│128,000元 │ │ │ │仙段61地號 │凝土造│合 計:3388.17 │ │ 之55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份 │ │ │ │ │ │ │ ├──┼───────┴───┴───────────┴─────┴────┴─────────┤ │ │備考│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玖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壁癌、漏水等情形,另有居│ │ │民披掛衣物,未上鎖狀態。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警旗分字第11│ │ │271923100號函復本筆建物經查無任何犯罪、報案紀錄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 │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本標標的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