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一字第46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板金職一字第466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凌字第142827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俊德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46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42827號 財產所有人:呂俊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延和 │ │434 │ │2973.26 │10000分之112│7,1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49│新北市土城區延│鋼筋混│5層 :104.11 │陽台12.11 │ 全部 │3,200,000元 │ │ │ │和段434地號 │凝土造│合計:104.11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金│ │ │ │ │ │ │ │ │城路3段73巷9弄│ │ │ │ │ │ │ │ │17號5樓 │ │ │ │ │ │ │ ├──┼───────┴───┴───────────┴─────┴────┴─────────┤ │ │備考│ │ ├─┼──┼───────┬───┬───────────┬─────┬────┬─────────┤ │2│4763│新北市土城區延│鋼筋混│第5層頂層一層:102.18 │ │ 全部 │1,040,000元 │ │ │ │和段434地號 │凝土造│第5層頂層一層夾層: │ │ │ │ │ │ │--------------│5層樓 │        14.17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金│ │合 計:116.35 │ │ │ │ │ │ │城路3段73巷9弄│ │ │ │ │ │ │ │ │17號5樓(未登記│ │ │ │ │ │ │ │ │部分)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31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現場大門無鎖上│ │ │,可以看到內部,可能友人居住,經喊叫無人回應,又頂樓有增建,俟經頂樓有一女住戶出門查看,│ │ │經債權人代理人告知5樓被查封、6樓(頂樓增建)亦要安排測量時間,惟該女士稱頂樓是他們買賣│ │ │取得。另法院於111年11月22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債務人不在場,5│ │ │樓內有內梯上到頂樓,頂樓另有對外出入口,房屋內有家俱、家電、衣物凌亂、似有人居住,惟本次│ │ │執行人員至5樓時,5樓大門未鎖,帳單一地,門上貼有斷水通知。6樓增建,有一部分(客廳)位│ │ │置有夾層約150公分、另6樓其中一房間上有夾層,係作置放物品用,約100公分。6樓頂樓增│ │ │建部分由債權人新鑫公司代理人林O伸指封,聲請查封,並簽立指封切結若有指封錯誤,願付法律上│ │ │一切責任。經法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明系爭標的占有使用情形,該局於111年12│ │ │月7日函復法院其於111年11月8日至現場查無占有人。法院於112年5月24日再度由債權│ │ │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及鎖匠至現場查勘,按5樓門鈴無人應門,但5樓內門鎖住,僅外門喇叭鎖可以轉│ │ │動,由鎖匠從6樓增建樓層開鎖,並於開鎖前敲門無人應門始開鎖進入,債權人代理人稱111年1│ │ │0月31日現場履勘筆錄頂樓有一女住戶係住在隔壁15號5樓及6樓,並非住在此標的17號5樓│ │ │及6樓。債權人另於112年5月26日具狀陳報債權人會同金城派出所員警查報使用狀況時,查得│ │ │前開所述之婦人為15號5樓、6樓之住戶,而非住於債務人所有之17號5樓、6樓等語。另15│ │ │號5樓住戶林先生於112年10月27日到院陳稱其與家人對於17號5樓、6樓沒有任何權利等│ │ │語。又本件拍賣標的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安泰銀行於112年10月3日具狀陳稱其與債務人設定抵│ │ │押權時債務人出具不動產現況切結書聲明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具有法律上之處分權。據債權人及警│ │ │察局查報本建物查封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 │ │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 │ │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無法表示有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 │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 │ │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 │ │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 │ │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 │ │ │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 │ │ │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 │ │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 │ │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 │ │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