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112南金職亥字第66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南金職亥字第661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湘字第46787號)給付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國謀兼黃國陳之繼承人等二人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 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南金職字第66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46787號 財產所有人:黃國謀兼黃國陳之繼承人、王繼 │ │                                   玲即黃國陳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七股區 │竹橋 │ │276 │ │218 │公同共有全部│584,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交通用地。 │ ├─┼───┼────┬───┬───┬──────┬─┬─────┬──────┬────────┤ │2│臺南市│七股區 │竹橋 │ │288 │ │215 │公同共有全部│58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3│臺南市│七股區 │竹橋 │ │289 │ │1066 │公同共有全部│2,1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一般註記事項)農民住宅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6 │臺南市七股區竹│加強磚│一層: 70.43 │陽台9.22平│ 全部 │1,386,000元 │ │ │ │橋段289地號 │造、2 │二層: 86.15 │方公尺 │ │ │ │ │ │--------------│層、農│騎樓: 15.72 │ │ │ │ │ │ │台南市七股區樹│舍 │合計:172.3 │ │ │ │ │ │ │林里樹林98之1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黃國謀兼黃國陳之繼承人、王繼玲即黃國陳之繼承人二人公同共有。 │ ├─┼──┼───────┬───┬───────────┬─────┬────┬─────────┤ │2│416 │臺南市七股區竹│3層 │一層:198.15 │陽台119.34│ 全部 │1,969,000元 │ │ │ │橋段289、291、│ │二層:163.02 │平方公尺,│ │ │ │ │ │293地號 │ │三層:163.02 │露台43.31 │ │ │ │ │ │--------------│ │合計:524.19 │平方公尺,│ │ │ │ │ │臺南市七股區樹│ │ │梯間面積13│ │ │ │ │ │林98號 │ │ │.3平方公尺│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建物總面積700.14平方公尺,其中392.73平方公尺占用他人土地(同段291 │ │ │ │、293地號) │ ├─┼──┼───────┬───┬───────────┬─────┬────┬─────────┤ │3│416-│臺南市七股區竹│2層 │一層: 89.40 │陽台7.7平 │ 全部 │657,000元 │ │ │1 │橋段289、291、│ │二層:114.95 │方公尺 │ │ │ │ │ │293地號 │ │合計:204.35 │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建物總面積212.05平方公尺,其中187.49平方公尺占用他人土地(同段291 │ │ │ │、29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案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為柏油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拍賣之建物及一│ │ │ 貨櫃坐落,其餘為雜草空地,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 │ │ 另做為佛堂使用(現場懸掛門牌為樹林98號)。 │ │ │二、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編號2、3建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編號2建物為廟宇佛堂(濟化堂│ │ │ ),編號1建物2樓有明顯滲水情形。另據本案債權人陳報,編號3建物做為廁所及大型廚房使│ │ │ 用,建物無門牌。 │ │ │三、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符合無自用農舍等條件,如因資格不符致無法辦理所有│ │ │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 │ │四、不動產實際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元。 │ │ │四、編號3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編號2、3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 │ │ 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 │ │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 │ │ 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六、編號2、3建物佔用他人所有之291、293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 │ │ 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編號2、3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 │ │ 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 │ │ │ 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八、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符合無自用農舍等條件,如因資格不符致無法辦理所有│ │ │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 │ │九、據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3土地上有興建農舍(即編號1建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 │ 18條規定,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則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編號3土地時需一併買│ │ │ 受編號1建物,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本件拍賣之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投標人特別注│ │ │ 意。 │ │ │十、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 │ │ 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 │ │ 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 │ │十一、本件編號2、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 │ │ 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 │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 │ │ 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 │ │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 │ │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十二、編號2、3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 │ 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 │ │ 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 │ │十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 │ │ 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四、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七、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0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十九、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