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二字第47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板金職二字第478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廉字第5464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玉龍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478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4644號 財產所有人:許玉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力行 │ │408-4 │ │65838.4 │100000分之39│7,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番子園段浮洲小段110-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563│新北市板橋區力│24層樓│二層:91.98 │陽台8.75 │ 全部 │5,760,000元 │ │ │ │行段408-4地號 │鋼筋混│合計:91.98 │雨遮2.48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樂│ │ │ │ │ │ │ │ │群路38號二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8296、8297建號(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442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許楊O雲稱,其為債務人之母親,系爭房屋現由其自行使用。│ │ │位於地下三樓之編號1442號之停車位,亦由其自行使用。惟第三人徐O涵於112年12月18│ │ │日另行向法院具狀陳稱,其與債務人許玉龍已協議離婚,許玉龍已將自111年7月1日起至122│ │ │年1月31日止,就系爭拍賣房地之使用權讓與其與未成年子女,用以抵償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 │之全部。並提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度家調字第757號調解筆錄以為釋明。 │ │ │二、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有權占用房屋,其雖為債務人之母,但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於此,其非受債│ │ │務人之指示占有管領不動產,故系爭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 │ │三、另位於地下三層編號1442號之停車位,係7563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8297建號之所有│ │ │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2749分之1,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 │ │定後不點交。 │ │ │四、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不知是否為為海砂屋、輻射屋,但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 │ │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 │ │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 │ │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係屬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房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 │ │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 │ │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 │ │署(現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並辦妥預告登記。 │ │ │六、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亦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國署住字第1120113117號來函│ │ │表示將行使買回合宜住宅之權利,買回價格總計新台幣6,960,476元(房屋價款:2,57│ │ │5,376元;土地價款:4,385,100元),並主張:該買回權屬具物權對世效力之優先承│ │ │買權,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部分承購人、債權人以「假債權、真買賣」等不法行為,利用法院拍賣│ │ │規避閉鎖期牟利,倘本署無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順利行使前述之權利,將於拍定後循司法程序辦理,│ │ │進一步追究民刑事責任。 │ │ │七、承上,本件於拍定後將通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署未於法院通知期限內行│ │ │使買回權利時,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國土管理署表示欲行使買回權後│ │ │,倘當事人間就買回權利有所爭執時(如拍定人否認該權利),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尋訴│ │ │訟途徑以資解決。因訴訟程序通常較為冗長且會導致後續強制執行與分配程序暫緩,故應買人應於投│ │ │標前審慎評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拍定後將以前開價額(新台幣6,960,476元)行使買回權│ │ │,並因前開權利發生爭執時,產生相關訴訟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再以前開│ │ │事由異議而主張拍賣無效或聲請撤銷拍賣程序或請求損害賠償,亦即投標應買時即視為同意此預先說│ │ │明之拍賣條件,若不同意者,則慎重考慮勿投標應買。 │ │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九、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 │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