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一字第43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3月19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板金職一字第438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 年度司執梅字第1314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 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 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 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 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 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 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43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31403號 財產所有人: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鶯歌區 │國姓 │ │436 │ │364.60 │1440分之95 │4,8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7 │新北市鶯歌區國│商業用│一層:84.08 │平台12.74 │ 全部 │2,720,000元 │ │ │ │姓段436地號 │、7層 │合計:84.08 │ │ │ │ │ │ │--------------│鋼筋混│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文│凝土造│ │ │ │ │ │ │ │化路136巷52弄2│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04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 │ │136巷52弄1號建物(下增1號建物)與本件建物內部打通,但有一道門相隔,1號建物與本件建│ │ │物均有獨立出入口。占用人陳美芬在場稱:其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與其家人已居住於1號、本│ │ │件建物有20年之久;另本件建物內有2個房間的天花板之前有滲水情形,因現2樓無人居住,不確│ │ │定現在是否還會滲水。此外,本件建物有獨立樓梯得通往地下室,與1號建物之地下室並無相通,角│ │ │落柱子有龜裂痕跡,占用人稱此為地震所致,另本件建物無停車位,亦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屋│ │ │或非自然死亡等情。 │ │ │二、另於112年7月3日至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建物之地下室約36•96平方公│ │ │尺,為防空避難空間,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占有人陳美芬則稱不知住戶間就地下室有無使用約定。據│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該地下室原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依國姓段204建號之謄本所示,該│ │ │地下室為同段109至20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所共有。 │ │ │三、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地下室為防空避難設備,屬建物共用│ │ │部分,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地下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四、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 │ │112年8月8日函覆法院稱:本件建物屋齡為28•83年,建築完成日期為83年10月24日│ │ │。另經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非屬列管輻射屋;電詢新北市工務局表示非利害關係人無法提供是│ │ │否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相關資料;因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跡象,亦無嚴重漏水│ │ │現象;經查尋凶宅網非屬凶宅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 │ │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 │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 │ │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 │ │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 │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 │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 │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 │ │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 │ │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