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112苗金職土字第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苗金職土字第42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恭字第1716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2年度苗金職字第42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7166號 財產所有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竹南鎮 │頂埔 │ │1231 │ │649.02 │10000分之355│1,125,000元 │ │ ├───┼────┴───┴───┴──────┴─┴─────┴──────┴────────┤ │ │備考 │ │ ├─┼───┼────┬───┬───┬──────┬─┬─────┬──────┬────────┤ │2│苗栗縣│竹南鎮 │頂埔 │ │1231-18 │ │85.32 │全部 │4,176,000元 │ │ ├───┼────┴───┴───┴──────┴─┴─────┴──────┴────────┤ │ │備考 │ │ ├─┼───┼────┬───┬───┬──────┬─┬─────┬──────┬────────┤ │3│苗栗縣│竹南鎮 │頂埔 │ │1231-41 │ │14 │10000分之355│27,000元 │ │ ├───┼────┴───┴───┴──────┴─┴─────┴──────┴────────┤ │ │備考 │ │ ├─┼───┼────┬───┬───┬──────┬─┬─────┬──────┬────────┤ │4│苗栗縣│竹南鎮 │頂埔 │ │1231-42 │ │2.60 │10000分之355│9,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38 │苗栗縣竹南鎮崎│住家用│一層 : 3.16 │ │ 全部 │1,305,000元 │ │ │ │頂段1231-18地 │、4層 │三層 : 3.16 │ │ │ │ │ │ │號 │樓房鋼│二層 : 3.16 │ │ │ │ │ │ │--------------│筋混凝│四層 : 3.16 │ │ │ │ │ │ │頂埔里12鄰中華│土造 │地下一層 : 57.60 │ │ │ │ │ │ │路373巷25號 │ │突出物一層: 50.6 │ │ │ │ │ │ │ │ │合 計:120.84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查封,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2│405 │苗栗縣竹南鎮崎│鋼筋混│一層 : 64.52 │陽台25.09 │ 全部 │12,420,000元 │ │ │ │頂段1231-18地 │凝土造│二層 : 63.19 │平方公尺、│ │ │ │ │ │號 │ │三層 : 63.19 │雨遮5.35平│ │ │ │ │ │--------------│ │四層 : 63.19 │方公尺 │ │ │ │ │ │頂埔里12鄰中華│ │地下一層 : 15.36 │ │ │ │ │ │ │路373巷25號 │ │突出物一層: 17.29 │ │ │ │ │ │ │ │ │合 計:286.74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1年11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1231地號土地為天仁大院社區警衛室、社│ │ │區道路;1231─18地號土地為405建號建物坐落基地;1231─41地號土地為為天仁大│ │ │院社區警衛室、倉庫(放置雜物、電箱);1231─42地號土地為天仁大院社區前方空地;另經債│ │ │務人員工在場稱:405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所有之員工宿舍,自106年6月30日起借用,未定期│ │ │限,1樓有3間房間均有人居住,2至5樓各有4間房間,不清楚是否有人居住。經檢視地下一層有│ │ │增建,部分堆置雜物、部分做為停車場使用,頂樓有增建(屋頂突出物一層有擴建)。 │ │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及函請當事人查報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 │ │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 │ │四、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 │五、本件拍賣之暫編43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 │ │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 │ │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零陸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捌拾壹萬參仟元。 │ └────┴────────────────────────────────────────────┘ 標別:2 ┌─────────────────────────────────────────────────┐ │112年度苗金職字第42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7166號 財產所有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 │苗栗縣竹南鎮南│鋼筋混│一層 : 4655.49 │陽台,面積│ 全部 │855,000,000元 │ │ │ │科段7地號 │凝土造│二層 : 4196.89 │84.76平方 │ │ │ │ │ │--------------│、鋼骨│三層 : 4539.51 │公尺 │ │ │ │ │ │頂埔里10鄰科北│結構 │四層 : 3984.46 │ │ │ │ │ │ │六路2號 │ │五層 : 4069.22 │ │ │ │ │ │ │ │ │六層 : 4069.22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26.22 │ │ │ │ │ │ │ │ │地下一層 : 5080.19 │ │ │ │ │ │ │ │ │地下二層 : 5298.98 │ │ │ │ │ │ │ │ │第五層夾層: 87.65 │ │ │ │ │ │ │ │ │突出物一層: 297.12 │ │ │ │ │ │ │ │ │合 計:36304.95 │ │ │ │ │ ├──┼───────┴───┴───────────┴─────┴────┴─────────┤ │ │備考│ │ ├─┼──┼───────┬───┬───────────┬─────┬────┬─────────┤ │2│115 │苗栗縣竹南鎮南│ │ │雨遮:86.2│ 全部 │630,000元 │ │ │ │科段7地號 │ │ │5 │ │ │ │ │ │--------------│ │ │ │ │ │ │ │ │頂埔里10鄰科北│ │ │ │ │ │ │ │ │六路2號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查封,本建物係6層建物,本間係突出物1層增建部分 │ └─┴──┴────────────────────────────────────────────┘ ┌─────────────────────────────────────────────────┐ │112年度苗金職字第42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7166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喬信電池│ │                                             股份有限│ │                                             公司 │ ├─┬───────┬───┬───┬───────┬─────────┬──────┬──────┤ │編│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 │ 保 證 金 額│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客梯(8停) │台 │2 │ │ 540,000元 │ 108,000元 │ │ ├─┼───────┼───┼───┼───────┼─────────┼──────┼──────┤ │2│貨梯 │台 │1 │ │ 540,000元 │ 108,000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1年11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14建號建物只有屋頂突出物有增建│ │ │,地下二層據公司員工在場稱,目前出租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該公司員工停車場使用,及│ │ │堆放債務人公司未使用之設備;地下一層為債務人公司員工停車場使用,及堆放債務人公司未使用之│ │ │設備;一樓部分面積為公司生產線使用,部分面積出租給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倉庫使用;│ │ │二樓為公司生產線使用;三樓為公司生產線及辦公室使用;四樓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使用;五樓為公司生產線使用,及設置廠房內之乾燥室使用;六樓為倉庫使用,擺放未使用之設│ │ │備及物品;頂樓設置太陽能及電板等之地上物,及貨梯之機房。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稱,頂樓設置│ │ │太陽能電板是與中華系統整合公司合作,以公司名義向台電公司聲請,但因為沒有付款,所以現在所│ │ │有權仍歸屬債務人公司,目前訴訟處理中。另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約是從111年7月開│ │ │始出租起算3年,惟各層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証注意,本件第三人占用部分均不點交│ │ │。 │ │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及函請兩造、轄區警局、消防局查明關於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均無法明確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 │ │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 │ │三、據債權人具狀陳報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2年7月29日終止租約,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上開情事非執行法院所得實體認定,如有爭議均應已訴訟解決。 │ │ │四、本件一樓有部分空間出租予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樓部分空間由第三人八八九科技有│ │ │限公司之太陽能設備機房占用、四樓出租予第三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頂樓有第三人八八九科技│ │ │有限公司之太陽能設備占用,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如為債務人占用部分,則依現況點交,惟拍賣│ │ │之不動產不含廠內動產機械設備,因廠區龐大,如聲請點交可能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風險│ │ │自行承擔。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七、本件拍賣之暫編11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 │ │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 │ │八、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民國112年6月13日竹建字第1120017│ │ │796號函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之第1項規定,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 │ │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其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之投資創設經審核通過後,本局依│ │ │程序發予設立核准函。其須於投標前檢附本局所發予之設立核准函。另系爭廠房拍定後,拍定人倘符│ │ │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檢具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影本及送達證書等,│ │ │備文向本局辦理土地起租作業。拍定人拍定系爭廠房後,應遵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至第2│ │ │0條之規定,其中倘有廠房使用情形不當者,本局應公告及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 │ │使用情形,此效力二年期間不因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 │ │九、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及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億伍仟陸佰柒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億柒仟壹佰參拾肆萬貳仟元。 │ │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不包含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基地租賃是否核准,均由主管機關認定,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本件為科學園區之私有廠房,投標人應符合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其研究機構使用,並依前開│ │ │函釋,提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核發之設立核准函,始准為應買。 │ │ │六、本件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 │ │文件,有優先承買權。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