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七字第46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3月26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毛昭能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2板金職七字第467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月字第9307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毛昭能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 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 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 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 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 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 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467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93076號 財產所有人:毛昭能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和平 │ │314 │ │62 │10分之1 │1,184,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板橋區 │和平 │ │315 │ │108 │10分之1 │3,661,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943│新北市板橋區和│ │一層 : 84.89 │ │ 5分之1 │352,000元 │ │ │ │平段314、315地│ │二層 : 84.89 │ │ │ │ │ │ │號 │ │三層 : 84.89 │ │ │ │ │ │ │--------------│ │第三層頂層: 30.76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和│ │合 計:285.43 │ │ │ │ │ │ │平路69號未登記│ │ │ │ │ │ │ │ │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和平段314、315地號土地上坐落有「板橋區和平路6│ │ │9號、71號」建物。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和平路69號,臨編6943建號)為3層之建物,1│ │ │樓為早餐店,早餐店老闆娘稱係向債務人之母親及家人承租;69號建物2樓以上為債務人及其母親│ │ │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 │ │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前開314、315地號土地及未辦│ │ │保存登記建物(和平路69號)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和平路69號,臨編694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 │ │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 │ │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4981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 │ │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 │ │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 │ │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 │ │三、本件土地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 │ │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 │ │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 │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 │ │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 │ │,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本件3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31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 │ │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 │ │六、本件314地號土地經新北市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另315地號土地,係70板│ │ │建字第251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查該照於規定開工期限內未有申報開工紀錄(業已失其效 │ │ │力),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7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223914號函可稽。另經新 │ │ │北市板橋區公所查本件土地查無涉及就地整建證明資料留存,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7月6日│ │ │新北板工字第1122046414號函可稽。法院已將向各機關函詢結果公告如前,惟本件標的土│ │ │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 │ │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 │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壹拾玖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