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113士金職一字第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士金職一字第3號(士林地 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意字第51155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1155號 財產所有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文德 │五 │51 │ │3523.86 │10000分之311│63,7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65│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7樓層:328.75 │ │ 全部 │34,000,000元 │ │ │ │德段五小段51地│凝土造│合 計:328.75 │ │ │ │ │ │ │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瑞│ │ │ │ │ │ │ │ │光路206號7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497、1503建號之應有部份(含停車編號:22∼2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465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 │ │二、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1465建號建物係空屋,無│ │ │出租,有配附5個車位,分別係位於B1平面22至26號,26號車位由威圖有限公司承租中,2│ │ │2、23號車位誠泰文教基金會承租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 │ │故此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仟柒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伍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2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1155號 財產所有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文德 │五 │51 │ │3523.86 │10000分之291│59,5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66│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7樓層:161.21 │ │ 全部 │15,300,000元 │ │ │ │德段五小段51地│凝土造│合 計:161.21 │ │ │ │ │ │ │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瑞│ │ │ │ │ │ │ │ │光路208號7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497、1503建號之應有部份(含停車編號:20、21號) │ ├─┼──┼───────┬───┬───────────┬─────┬────┬─────────┤ │2│1467│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7樓層:161.67 │ │ 全部 │15,300,000元 │ │ │ │德段五小段51地│凝土造│合 計:161.67 │ │ │ │ │ │ │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瑞│ │ │ │ │ │ │ │ │光路210號7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497、1503建號之應有部份(含停車編號:18、19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466、1467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 │ │二、10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宇智網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場稱1467建號建物係其基│ │ │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等語。宇智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智網通公司)並於104年10月5日陳│ │ │報,其向債務人出租1466、1467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 │ │31日止。 │ │ │三、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1466、1467建號建物係打│ │ │通使用,已出租予第三人宇智網通公司,租約到113年7月31日,1466建號建物配附有B1│ │ │平面車位20、21號,1467建號建物配附有B1平面車位18、19號等語,其中18、21│ │ │號車位由誠泰文教基金會承租中;宇智網通公司員工蔡○霖在場稱其僅承租1467建號建物,及B│ │ │1車位31、36號,係向他人承租,未向債務人承租等語。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 │ │出租人係債務人,承租人係宇智網通公司,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惟│ │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 │ │466、1467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 │ │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仟零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捌佰零貳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3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1155號 財產所有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文德 │五 │51 │ │3523.86 │10000分之226│46,7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68│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7樓層:254.22 │ │ 全部 │25,500,000元 │ │ │ │德段五小段51地│凝土造│合 計:254.22 │ │ │ │ │ │ │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瑞│ │ │ │ │ │ │ │ │光路212號7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497、1503建號之應有部份(含停車編號:4、5、6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468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 │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04年10月12日函復稱1468建號建物由第三人曾○惠基│ │ │於租賃關係使用,租期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112年8月7日現場履│ │ │勘時,第三人曾○惠(誠泰文教基金會)在場陳稱其租約至114年12月31日,建物部分空間由│ │ │債務人出租予他人(中實特勤)使用。債務人稱1468建號建物現與1472建號建物(即212│ │ │號8樓)原本打通使用,目前已封實,無法由7樓內通往8樓,配附B1平面車位4至6號等語。依│ │ │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記載,1468建號建物分別出租予第三人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中│ │ │實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之租賃期間係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後者之租賃期間係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 │ │468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 │ │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4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1155號 財產所有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文德 │五 │51 │ │3523.86 │10000分之176│35,7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72│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8樓層:254.22 │ │ 全部 │21,250,000元 │ │ │ │德段五小段51地│凝土造│合 計:254.22 │ │ │ │ │ │ │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瑞│ │ │ │ │ │ │ │ │光路212號8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498、1503建號之應有部份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4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 │ │二、10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威圖有限公司在場稱1472建號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 │ │居住使用,租期自104年6月7日起至105年6月6日止等語。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 │ │第三人威圖有限公司經理沈○渝在場陳稱租約至113年8月6日,且其另向債務人承租車位編號2│ │ │6號等語;依謄本所示,1472建號建物無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 │ │三、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 │ │472建物建物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陸佰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