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七字第13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桃金職七字第136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五字第5592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天順即李義楠、鳴暘建設有限公 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 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Web/Map /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13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592號 財產所有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民有 │ │978 │ │98.24 │54分之33 │266,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978地號土地位於民有路二段440巷199弄社區前方之道路及路燈編號│ │ │0409959號旁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 │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七、依土地謄本一般登記事項記載:112年2月24日楊地字第18580號,依財政部北區國稅│ │ │局中壢稽徵所112年2月13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20684517C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 │ │記。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標別:乙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13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592號 財產所有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48-5 │ │1206.00 │1206分之177 │2,103,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2│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48-9 │ │1000 │全部 │12,201,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48─5地號土地系拍賣土地應有部分,4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惟債務人並無現│ │ │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48─5地號土地為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二段239巷旁之空地;48─9地│ │ │號土地為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二段239巷內之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4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8─5、48─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 │ │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 │ │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標別:丙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13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592號 財產所有人:李天順即李義楠、鳴暘建設有限│ │                                   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富強 │ │86 │ │3905.29 │300000分之25│6,319,000元 │ │ │ │ │ │ │ │ │ │321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2│桃園市│中壢區 │富強 │ │87 │ │38.51 │全部 │1,683,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3│桃園市│中壢區 │富強 │ │87-10 │ │169.51 │10分之1 │744,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82│桃園市中壢區富│住家用│一層:25.08 │ │ 全部 │335,000元 │ │ │ │強段87地號 │、1層 │合計:25.08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榮│筋混凝│ │ │ │ │ │ │ │民南路578巷98 │土造 │ │ │ │ │ │ │ │弄2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 │2│1762│桃園市中壢區富│空白、│一層: 13.42 │ │ 全部 │5,911,000元 │ │ │ │強段87地號 │1層 │三層: 38.27 │ │ │ │ │ │ │--------------│ │第一層使用鄰地31-6地號│ │ │ │ │ │ │桃園市中壢區榮│ │土地部分 │ │ │ │ │ │ │民南路578巷98 │ │    5.73 │ │ │ │ │ │ │弄2號 │ │第一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 │ │地部分 │ │ │ │ │ │ │ │ │   171.33 │ │ │ │ │ │ │ │ │二層: 38.27 │ │ │ │ │ │ │ │ │四層: 38.27 │ │ │ │ │ │ │ │ │第二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 │ │地部分 │ │ │ │ │ │ │ │ │    83.04 │ │ │ │ │ │ │ │ │第三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 │ │地部分 │ │ │ │ │ │ │ │ │    83.04 │ │ │ │ │ │ │ │ │第四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 │ │地部分 │ │ │ │ │ │ │ │ │    66.53 │ │ │ │ │ │ │ │ │合計:537.9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537.90平方公尺,其中│ │ │ │5.73平方公尺使用鄰地31-6地號土地且權屬非法定債務人所有,另403.94平方公尺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地該權屬僅部分為法定債務人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86地號土地為榮民南路578巷98弄鳴暘富海社區周邊空地及雜草地,另│ │ │上有無門牌鐵皮建築;87地號土地為1682、1762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87─10地號土│ │ │地為上開社區中間之車道;1682建號建物為保存登記建物,其餘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另四樓│ │ │有放置神主牌位。旁邊有一樓平房,有獨立出入口,另據債務人之友人曾O文稱標的現無人居住,有│ │ │電梯,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或漏水。據債權人陳報,86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 │ │ │: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578巷108號)無人在家,但有近期生活痕跡,經詢問里長及鄰居後得 │ │ │知佔有人似將此屋作為工寮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1682、1762建號建物位於鳴暘富海社│ │ │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86、87─10地號土地共有人對86、87─1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 │例共同承買之。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8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 │ │七、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1月10日中地登字第1110019196號函稱,│ │ │86地號土地載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及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中壢區仁德段│ │ │970地號。另依112年5月22日中地登字第1120007909號函稱,如債務人無持有該│ │ │農舍,得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限制。 │ │ │八、本件標的176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 │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 │ │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 │ │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