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九字第11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九字第112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凌字第90301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東駿即李隆茂之限定繼承人所有不 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112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90301號 財產所有人:李東駿即李隆茂之限定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蘆洲區 │中山 │ │240 │ │223.59 │120分之5 │1,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和尚洲溪墘段377-8地號。 │ ├─┼───┼────┬───┬───┬──────┬─┬─────┬──────┬────────┤ │2│新北市│蘆洲區 │中山 │ │253 │ │209.69 │120分之5 │1,5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和尚洲溪墘段377-3地號。全筆為法定空地。 │ ├─┼───┼────┬───┬───┬──────┬─┬─────┬──────┬────────┤ │3│新北市│蘆洲區 │中山 │ │256 │ │24.73 │120分之5 │2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和尚洲溪墘段378-32地號。 │ ├─┼───┼────┬───┬───┬──────┬─┬─────┬──────┬────────┤ │4│新北市│蘆洲區 │中山 │ │257 │ │48.18 │120分之5 │3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和尚洲溪墘段378-33地號。全筆為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27 │新北市蘆洲區中│鋼筋混│五層:67.73 │陽台4.99 │ 4分之1 │430,000元 │ │ │ │山段252地號 │凝土造│合計:67.73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和│ │ │ │ │ │ │ │ │平路29巷3號5樓│ │ │ │ │ │ │ ├──┼───────┴───┴───────────┴─────┴────┴─────────┤ │ │備考│ │ ├─┼──┼───────┬───┬───────────┬─────┬────┬─────────┤ │2│1441│新北市蘆洲區中│鋼筋混│第五層(增建部分): │ │ 4分之1 │20,000元 │ │ │ │山段252地號 │凝土造│   1.60 │ │ │ │ │ │ │--------------│5層樓 │合計:1.6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和│ │ │ │ │ │ │ │ │平路29巷3號5樓│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件建物係以100年度司執全祿366號測量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03年12月16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56、257地號土地為蘆洲區和平路2│ │ │9巷巷道之一部份,240地號土地為和平路19巷巷道之部分,253地號土地係蘆洲區和平路2│ │ │9巷巷道之部分,其上均無建物。惟法院另於112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 │ │員導往執行,地政人員指稱蘆洲區中山段253地號土地位於和平路29巷口到29巷1號建物前之│ │ │巷道上,無建物占用。257、256地號土地位於29巷14號至12號建物之巷道,無建物占用│ │ │。240地號土地位於19巷路口到19巷2號之1建物前之巷道,其上位於19巷2號之1建物對│ │ │面側,上有蓋鐵皮雨遮,有車輛停放,另於路口邊有貼「私人車位,請勿停車」標示。又於112年│ │ │7月18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29巷3號5樓,敲門無人應門,開鎖入內後,屋內已無│ │ │人居住、客廳無電,惟廚房冰箱仍有電、亦未斷水,其中一雅房似有漏水(下方有水桶),該雅房及│ │ │靠陽台、客廳之雅房之天花板均有鋼筋裸露、屋內並有眾多似廢棄之物。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 │ │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執行標的土地都市計畫案名(發布實施日期):蘆洲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使│ │ │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2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040222896號及同年月26日之│ │ │1040326758號函覆,本件拍賣之土地為74使字第1327號使用執照(73蘆建字第2│ │ │10號建造執照)載示為私設通路。 │ │ │四、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五、民國104年4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527建號建物由其居住使用,頂樓增建部分非其所│ │ │有,係其前妻出資興建,該增建部分現由其子居住使用。債務人並稱頂樓增建部分與主建物水電各自│ │ │獨立,有獨立出入口。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七、本件527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527建號座落於新北市蘆洲區中山段252地號│ │ │(252地號非本件拍賣標的),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252地號土地之所│ │ │有人無527建號建物之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上開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 │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惟527建號建物所有人與252地號土地(非本件執行標的)之所有人(依物│ │ │權編施行法8條之5第5項)均行使優先承買時,應以建物共有人優先。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 │ │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拍定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 │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八、無抵押權登記。 │ │ │九、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本件建物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 │ │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又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24日函覆法院曾於110年10│ │ │月18日曾受理此建物之救護記錄,抵達現場患者已呈現OHCA、意識昏迷、呼吸、脈搏、血壓、│ │ │體溫均量測不到(此事實是否為非自然死亡陷於不明,請投標人投標前應再自行調查評估)。又強制│ │ │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 │ │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 │ │、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 │ │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 │ │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 │ │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 │ │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 │ │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 │ │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 │ │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十一、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十二、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 │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十三、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十四、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 │ │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五、建物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係違建,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