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一字第36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板金職一字第364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洪字第131875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 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364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31875號 財產所有人: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大同南│ │570 │ │3660.96 │10000分之317│371,0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0330-0005地號 │ ├─┼───┼────┬───┬───┬──────┬─┬─────┬──────┬────────┤ │2│新北市│三重區 │大同南│ │570-1 │ │55.89 │10000分之317│5,7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重區 │大同南│ │570-2 │ │8.02 │10000分之317│82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62│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地下層:1859.77 │ │ 全部 │28,7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 計:1859.77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地下│ │ │ │ │ │ │ │ │層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041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7、1158、1162、1163建號,建築基地權利 │ │ │ │範圍:10000分之850。 │ ├─┼──┼───────┬───┬───────────┬─────┬────┬─────────┤ │2│1067│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一層:55.40 │ │ 全部 │1,08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騎樓:14.01 │ │ │ │ │ │ │--------------│凝土造│合計:69.41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63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046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3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 │3│1068│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騎樓:14.01 │ │ 全部 │1,08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一層:55.96 │ │ │ │ │ │ │--------------│凝土造│合計:69.97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65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047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3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 ├─┼──┼───────┬───┬───────────┬─────┬────┬─────────┤ │4│1070│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91.02 │ │ 全部 │1,3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91.02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67號2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049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2、1163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 │ │ │之42。 │ ├─┼──┼───────┬───┬───────────┬─────┬────┬─────────┤ │5│1071│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一層:59.61 │ │ 全部 │1,1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騎樓:14.54 │ │ │ │ │ │ │--------------│凝土造│合計:74.15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61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050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3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 │6│1138│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一層:1129.16 │ │ 全部 │17,5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1129.16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之3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55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7、1158、1162、1163建號,建築基地權利 │ │ │ │範圍:10000分之518。 │ ├─┼──┼───────┬───┬───────────┬─────┬────┬─────────┤ │7│1139│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988.85 │ │ 全部 │18,0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988.85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2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56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7、1158、1162、1163、1165建號,建築基 │ │ │ │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5。 │ ├─┼──┼───────┬───┬───────────┬─────┬────┬─────────┤ │8│1140│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219.47 │ │ 全部 │4,0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219.47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2樓 │ │ │ │ │ │ │ │ │之1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57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6、1162、1163、1165建號,建築基地權利 │ │ │ │範圍:10000分之123。 │ ├─┼──┼───────┬───┬───────────┬─────┬────┬─────────┤ │9│1141│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194.62 │ │ 全部 │3,500,000元 │ │ │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194.62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2樓 │ │ │ │ │ │ │ │ │之2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58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6、1162、1163、1165建號,建築基地權利 │ │ │ │範圍:10000分之109。 │ ├─┼──┼───────┬───┬───────────┬─────┬────┬─────────┤ │1│1142│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三層:1043.56 │ │ 全部 │18,000,000元 │ │0│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1043.56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3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59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7、1158、1162、1163、1166建號,建築基 │ │ │ │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3。 │ ├─┼──┼───────┬───┬───────────┬─────┬────┬─────────┤ │1│1143│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三層:223.69 │ │ 全部 │3,500,000元 │ │1│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223.69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3樓 │ │ │ │ │ │ │ │ │之1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0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6、1162、1163、1166建號,建築基地權利 │ │ │ │範圍:10000分之117。 │ ├─┼──┼───────┬───┬───────────┬─────┬────┬─────────┤ │1│1144│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三層:309.51 │ │ 全部 │5,000,000元 │ │2│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309.51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3樓 │ │ │ │ │ │ │ │ │之2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1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56、1162、1163、1166建號,建築基地權利 │ │ │ │範圍:10000分之161。 │ ├─┼──┼───────┬───┬───────────┬─────┬────┬─────────┤ │1│1148│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24.30 │ │ 全部 │350,000元 │ │3│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24.3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2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5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5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 │1│1149│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22.20 │ │ 全部 │350,000元 │ │4│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22.2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2樓 │ │ │ │ │ │ │ │ │之1、2樓之2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6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5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 │1│1150│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二層:17.64 │ │ 全部 │300,000元 │ │5│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17.64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2樓 │ │ │ │ │ │ │ │ │之1、2樓之2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7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5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 ├─┼──┼───────┬───┬───────────┬─────┬────┬─────────┤ │1│1151│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三層:30.32 │ │ 全部 │500,000元 │ │6│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30.32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3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8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6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 │1│1152│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三層:21.80 │ │ 全部 │350,000元 │ │7│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21.8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3樓 │ │ │ │ │ │ │ │ │之1、3樓之2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69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6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 │1│1153│新北市三重區大│6層樓 │三層:9.60 │ │ 全部 │150,000元 │ │8│ │同南段570地號 │鋼筋混│合計:9.6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正│ │ │ │ │ │ │ │ │義南路55號3樓 │ │ │ │ │ │ │ │ │之1、3樓之2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270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166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105年11月17日查封時,建物係作為商場,已打通分租數店家使用,法院於10│ │ │6年3月17日履勘時,其使用情形如下:  │ │ │1、1062建號: │ │ │為地下一樓呈L型之範圍,係市場用地,不包含停車場,現為銘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羽玲│ │ │瓏視聽會館即晶豪舒壓會館占有使用中。原使用用途為「B2市場」之使用面積欲變更為「B1視聽│ │ │歌唱場所、按摩場所」。 │ │ │2、1067建號: │ │ │為建物大門入口處左邊新舍商旅接待處所在。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 │ │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1月8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 │ │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7年2月12日陳報係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 │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銘宙資產再轉租絲沐│ │ │商旅,絲沐商旅再轉租予新舍商旅。 │ │ │4、1068建號: │ │ │為鑰匙行占有使用(吳德樑向星沐物業管理顧問股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5年9月1日起至106│ │ │年8月31日,租金每月24,000元)。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日陳報稱為│ │ │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 │ │8月31日止),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鑰匙行使用。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 │ │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 │ │日,租金每月40萬元。 │ │ │4、1070、1140、1141、1149、1150建號: │ │ │為陶板屋占有使用,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日陳報係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銘宙資產顧│ │ │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國泰產經公司(租期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國泰產│ │ │經公司再轉租予陶板屋(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為105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 │ │4月15日。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 │ │,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而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10│ │ │6年8月23日函稱其係向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三重區正義南路55號2樓,租期自10│ │ │5年11月16日至110年4月15日。鑑價報告稱1149建號依工務局原始建築圖原為二樓電│ │ │扶梯,現已變更使用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 │ │5、1071建號: │ │ │為建物大門左手邊之新舍商旅接待處。租賃陳報情形同1067建號。另61號3樓336室據10│ │ │7年11月20日救護紀錄有吸笑氣、燒炭自殺當場死亡之記載,請拍定人自行注意。 │ │ │6、1138建號: │ │ │為燦坤電子公司承租使用中,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8日陳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 │ │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0萬元。其又於107│ │ │年2月2日陳報係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銘宙資產公司│ │ │再轉租予國泰產經公司,國泰產經公司再轉租予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期105年11月1日至│ │ │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27萬元。國泰公司於107年1月1日將對燦坤公司之租賃經營管│ │ │理權已轉讓與大中華租賃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5日完成公證。燦坤公司於107年7月26日│ │ │已將房屋點交返還正禾公司。 │ │ │7、1139建號: │ │ │為新舍商旅餐廳及大三重夜總匯(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 │ │,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大三重夜總匯)所在。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 │ │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 │ │,租金每月40萬元 │ │ │8、1142建號; │ │ │為絲沐商旅客房使用,房號為313-351號。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另107年11│ │ │月19日一對情侶在房內自殺,造成一死一傷,該建物為兇宅。 │ │ │9、1143建號: │ │ │為絲沐商旅物品備品室及客房房號301-306號使用,不包含電梯。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 │ │號同。 │ │ │10、1144建號: │ │ │係絲沐商旅做客房使用,房號為307、312、355、356,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 │ │07年2月2日陳報稱為銘宙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期104│ │ │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銘宙公司再轉租予絲沐商旅,惟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06年8月8日函稱向正禾公司承租,租期100年3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租金每月4│ │ │0萬元。 │ │ │11、1148建號: │ │ │為大三重夜總匯前方走道,目前擺放桌椅。租賃陳報情形與1139建號同。 │ │ │12、1151建號: │ │ │為絲沐商旅客房房號342、313號前木板走道。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 │ │ │13、1152建號: │ │ │為絲沐商旅做客房使用,目前為1143及1144建號中間連接部分,原為手扶梯,現況手扶梯拆│ │ │除,牆面封閉。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鑑價報告稱依工務局原始建築圖原為三樓電扶梯,│ │ │現已變更使用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 │ │14、1153建號: │ │ │為絲沐商旅房號305號房內陽台。租賃陳報情形與1144建號同。 │ │ │二、第三人沃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稱,原絲沐商旅更名為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再依債權人陳報建物│ │ │現況已變更,經法院會同債權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及員警到場履勘,本件建物使用情形如下,│ │ │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至現場查明: │ │ │1、依債權人陳報1062建號建物由 「夢之都視聽歌唱場所」及「晶豪紓壓會館」(已停業)使 │ │ │,惟工務局人員稱1062建號約位於地下層 「夢之都視聽歌唱場所」及「蝴蝶妃」店面內,但無 │ │ │確認建物之實際位置及占用部分。債務人欲將原使用用途為「B2市場」之使用面積欲變更為「B1│ │ │視聽歌唱場所、按摩場所」,但經工務局駁回申請,故目前該建物之使用用途仍應依最後一次執照核│ │ │准用途「市場(B2)」為主。另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1062建號建物已分別出租予正泰開│ │ │發股份有限公司、晶豪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4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 │ │2、依債權人陳報,1067、1071建號建物現為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接待處,1068建號建│ │ │物現由炸老大特大雞排鹽酥雞正義店於108年11月間承租使用,1138建號建物現由興銘開發│ │ │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承租使用。工務局人員稱,1067、1068、1071、11│ │ │38建號因均已打通重新隔間,單從建物測量成果圖無法辦認準確位置。 │ │ │3、1070、1140、1141、1148、1149、1150建號均在御品川麻辣串串鍋餐│ │ │廳內。 │ │ │4、1139建號約位於公梯上來之空地,有部分是在沃克商旅餐廳內。 │ │ │5、1142建號建物約位於三樓公梯上來左邊,與1151建號相鄰,隔成數間客房。債權人代理│ │ │人稱係沃克商旅三重正義館313至351號房之位置,由不特定人使用。第三人詹巧薇具狀稱32│ │ │5、326、327、336、337、338號房,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因積欠債務,而於104│ │ │年1月1日轉讓予第三人收租使用。 │ │ │6、1143、1144 、1152、1153建號建物相鄰,依債權人陳報,係沃克商旅三重正 │ │ │館之客房。位於臨馬路側,約位於三樓公梯上來向右經過電梯之301至311號房及茶水間處。1│ │ │143建號是茶水間及緊急出口、1144建號是306至311號房、1152建號是305號房│ │ │外走廊處、1153建號約在303至305號房內的部分空間。 │ │ │三、本件拍賣之1071、1139、1142、1143、1144、1151、1152、1153建號 │ │ │建物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1068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炸老大」│ │ │承租使用,1070、1140、1141、1148、1149、1150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 │ │御品川餐廳」承租使用,1138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興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然因係於法│ │ │院查封後始成立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之1062、1067│ │ │建號建物,現1062建號建物雖由第三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晶豪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中、10│ │ │67建號建物由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銘宙資產再轉租│ │ │予沃客商旅三重正義館,現由沃客商旅三重正義館承租使用中,惟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租賃關係及使│ │ │用借貸關係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業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 │ │則不點交。 │ │ │四、本件拍賣之各建物謄本記載之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其使用情形混亂,大樓之出入人員複雜,整體│ │ │環境欠佳,且有部分建號建物稱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 │ │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觀察,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然│ │ │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 │ │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 │ │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 │ │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五、本件建物因均已打通使用,無法自現場明確判斷各建號建物之實際位置,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 │知,本件拍賣建物牆面打通使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合法開業之建築師至工務局申請│ │ │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執照,或將現況回復為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之態樣,倘經查該建築物有違反建築法│ │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相關法令,工務局得依法進行裁罰,拍定人經權利移轉為所有權人時,│ │ │應有將現況回復原狀之責任,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六、法院雖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會同履勘,然工務局人員稱,僅能依建物成果圖指出各建號大致│ │ │的位置。另經法院函詢三重地政事務所,該所稱本件拍賣建物自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迄今無申請建│ │ │物分割及合併紀錄,尚難以鑑界方式確認各建號所在位置。又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 │ │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故本件建物拍定後,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至於前│ │ │述複丈程序能否使拍定人確知本件各建物之實際位置,尚需拍定人向地政機關查詢,拍定人日後不得│ │ │以無法或難以確認建物位置或建物實際所在地與工務局人員所指位置有誤差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 │ │少價金。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 │ │七、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 │ │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 │ │、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 │ │八、本件三重區大同南段570-1、570-2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且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如併同拍賣,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 │條第2項之規定,是570、570-1、570-2地號為上開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有人│ │ │優先承買權之適用。另57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57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 │、57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億捌仟貳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仟陸佰肆拾伍萬陸仟元。 │ │ │四、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 │ │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