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七字第29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桃金職七字第296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水字第7900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永祥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5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9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 財產所有人:陳家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中山 │ │222 │ │1272.46 │10萬分之2242│5,5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30│桃園市桃園區中│6層樓 │二層:98.19 │陽台10.07 │ 全部 │2,700,000元 │ │ │ │山段222地號 │房鋼筋│合計:98.19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宏│造、住│ │ │ │ │ │ │ │昌十三街568號2│家用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644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依筆錄: │ │ │經敲門按鈴無人回應,命鎖匠開鎖。經肉眼檢視,標的房屋有人居住使用痕跡,天花板有漏水痕跡、│ │ │有壁癌、油漆剝落,房屋客廳有設置神壇。 │ │ │承租人陳報狀,租約自110年4月1日至118年3月31日。因法院係於111年8月16日查│ │ │封,租約係訂立於法院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 │ │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標的分1至4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 │ │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 │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 │ │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標別:2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9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 財產所有人:陳家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大有 │ │475 │ │7256.44 │1萬分之32 │7,8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718│桃園市桃園區大│14層樓│八層:76.55 │陽台10.89 │ 全部 │4,200,000元 │ │ │ │有段475地號 │房鋼筋│合計:76.5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民│造、住│ │ │ │ │ │ │ │有東路26之1號8│家用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83、1985、1987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依筆錄: │ │ │經詢問社區管理員,標的房屋附隨車位在地下二樓:260號。 │ │ │經按鈴敲門呼喊無人回應,命鎖匠開鎖,現住人主動開門。 │ │ │經詢問現住人彭O瑄,稱系爭房屋為向陳家茹承租,租金18,000元,租期3年,房屋無地震、│ │ │火災、颱風受損,無漏水裂痕、無破損,為111年10月起租賃。無增建改裝,是否為凶宅不清楚│ │ │。房屋現為其與家人共4人同住,附隨停車位亦承租使用。租約係現住人彭O瑄簽約,實為其父與陳│ │ │家茹租賃。 │ │ │經肉眼檢視屋況,無漏水或破損痕跡,僅部分壁紙破損。 │ │ │承租人陳報狀,租約自111年9月1日至120年月1日。因法院係於111年8月16日查封,│ │ │租約係訂立於法院查封後,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 │ │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標的分1至4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 │ │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 │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 │ │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標別:3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9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 財產所有人:陳憶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中山 │ │222 │ │1272.46 │10萬分之2238│5,7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36│桃園市桃園區中│6層樓 │五層:98.00 │陽台10.07 │ 全部 │2,400,000元 │ │ │ │山段222地號 │房鋼筋│合計:98.0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宏│造、住│ │ │ │ │ │ │ │昌十三街566之1│家用 │ │ │ │ │ │ │ │號5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644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依筆錄: │ │ │經敲門按鈴無人回應,命鎖匠開鎖。經詢問現使用人即承租人,標的房屋現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表│ │ │示是向胡小姐承租使用,最近接到通知要搬走,不認識屋主,原租約到年底,租金買月一萬多元。並│ │ │表示從去年開始住,居住期間無漏水、壁癌、裂痕、火災,有地下停車場,沒有租用停車位,不知標│ │ │的房屋有無固定車位。 │ │ │承租人陳報狀,租約自111年3月1日至116年3月1日。因法院係於111年8月16日查封│ │ │,租約係訂立於法院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 │ │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標的分1至4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 │ │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 │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 │ │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標別:4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9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 財產所有人:陳永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富溪 │ │685 │ │239.13 │全部 │14,7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觀音區 │富溪 │ │686 │ │77.14 │58分之31 │2,4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依筆錄: │ │ │經地政指界,685、686地號土地相鄰,有鄰路,為重劃區土地,現為鐵絲網圍繞之空置建地。│ │ │685地號依現況點交;686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肆拾貳萬元。 │ │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標的686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 │ │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 │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 │ │七、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6年1月6日)、第二種住宅區│ │ │」,待重劃區共分為六區整體開發單元,本案屬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惟│ │ │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 │ │ │八、本件標的分1至4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 │ │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 │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 │ │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