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九字第50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5月7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湘湄(即張兆為之繼承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2板金職九字第504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松字第12656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湘湄(即張兆為之繼承人)間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 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 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 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 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 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 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 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504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6567號 財產所有人:張湘湄、張湘湄(即張兆為之繼│ │                                   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富貴 │ │577 │ │3587.37 │100000分之22│2,016,000元 │ │ │ │ │ │ │ │ │ │7 │ │ │ ├───┼────┴───┴───┴──────┴─┴─────┴──────┴────────┤ │ │備考 │欠繳書狀費。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342│新北市三重區富│13層樓│四層:24.62 │陽台3.78、│ 全部 │6,080,000元 │ │ │ │貴段577地號 │鋼筋混│合計:24.62 │雨遮1.31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仁街28號4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富貴段5417建號、富貴段5419建號(含停車位編號020)。欠繳書狀費。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標的534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人注意。 │ │ │(一)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 │ │(二)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經詢問社區總幹事,房屋目前無人居住│ │ │使用。 │ │ │(三)經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該局檢送刑事勘察查詢紀錄│ │ │1份,載明:拍賣標的「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14時50分勘│ │ │察現場,地面有一平底鍋,內有燃燒完之木炭灰燼,被繼承人張OO斜躺床上,屍體已發黑腫脹、流│ │ │出屍水。 │ │ │(四)又本建物含1停車位,該車位內有停放一台車輛。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 │ │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若│ │ │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 │ │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零玖萬陸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 │ │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