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二字第21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桃金職二字第215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怡字第42445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芳萍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6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42445號 財產所有人:陳芳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438 │ │249 │6分之1 │1,13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508 │ │131 │全部 │3,57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509 │ │79 │全部 │2,160,000元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515 │ │95 │6分之1 │440,000元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516 │ │2150 │10000分之988│5,790,000元 │ │ ├───┼────┴───┴───┴──────┴─┴─────┴──────┴────────┤ │ │備考 │ │ ├─┼───┼────┬───┬───┬──────┬─┬─────┬──────┬────────┤ │6│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1122-1 │ │532 │10000分之166│2,420,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58│桃園市中壢區五│農舍、│一層 : 56.30│陽台63.64 │ 全部 │2,020,000元 │ │ │ │權段508、509地│樓梯間│二層 : 60.27│,雨遮10.1│ │ │ │ │ │號 │、3層 │三層 : 35.27│4 │ │ │ │ │ │--------------│鋼筋混│騎樓 : 12.15│ │ │ │ │ │ │桃園市中壢區中│凝土造│突出物一層面積: 13.08│ │ │ │ │ │ │大路213巷17號 │ │合 計:177.07│ │ │ │ │ ├──┼───────┴───┴───────────┴─────┴────┴─────────┤ │ │備考│ │ ├─┼──┼───────┬───┬───────────┬─────┬────┬─────────┤ │2│暫編│桃園市中壢區五│ │一層: 94.95 │ │ 全部 │1,390,000元 │ │ │1082│權段508、509、│ │二層: 38.63 │ │ │ │ │ │ │516地號 │ │三層: 38.63 │ │ │ │ │ │ │--------------│ │合計:172.21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中│ │ │ │ │ │ │ │ │大路213巷17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本件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為房屋信託人黃○仁、朱○芳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另據│ │ │地政人員稱,438地號土地為雜林,有無地上物占用,須測量方可確定,515、1122─1地│ │ │號為雜林,516地號土地為水泥牆、鐵皮屋頂之車棚及磚造鐵皮屋頂之車棚坐落。另據債權人陳報│ │ │稱,本件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438、515、516、508、509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高速公路中壢│ │ │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06 月02日)之農業區,1122─1地號土地為中壢 │ │ │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農業區,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 │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6日中地登字第1120017270號函所載,本│ │ │件拍賣土地均為本件1058建號建物(農舍)之坐落基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債│ │ │務人所有之農舍與其基地及配合興建之土地均併同移轉與拍定人,且拍定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資格,│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建物屬農舍,投標人應符合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應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 │ │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 │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 │ │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八、本件108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 │ │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 │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十、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 │ │準。 │ │ │十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2年10月18日桃市壢工字第1120060136號記載:「三、│ │ │五權段515、1122─1地號等2筆土地以本公所查得沿革地號分別為五權段515、1122│ │ │─1、1122地號及重測前地號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321─21、396─3地號等5筆地號資│ │ │料查證,經查本公所目前建檔庫存執照存根資料,五權段515、1122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69年中市工使字第013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地號,即五權段515、11│ │ │22─1地號等2筆土地已提供作興建農舍所用。四、五權段516地號土地以本公所查得沿革地號│ │ │分別為五權段516地號及重測前地號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321地號等2筆地號資料查證,經查本│ │ │公所目前建檔庫存執照存根資料,五權段516地號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69年中市工使字第013│ │ │號及桃中市工都使字第0939號等2張自用農舍使用執照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地號,及五權段5│ │ │16地號土地已提供作興建農舍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