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13彰金職雨字第6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彰金職雨字第67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乾字第5035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宏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6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67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0357號 財產所有人:陳宏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民生 │ │126-8 │ │456.9 │10000分之660│3,536,000元 │ │ ├───┼────┴───┴───┴──────┴─┴─────┴──────┴────────┤ │ │備考 │假扣押:111執全114。 │ ├─┼───┼────┬───┬───┬──────┬─┬─────┬──────┬────────┤ │2│彰化縣│員林市 │民生 │ │126-12 │ │58.11 │全部 │6,880,000元 │ │ ├───┼────┴───┴───┴──────┴─┴─────┴──────┴────────┤ │ │備考 │假扣押:111執全114。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42│彰化縣員林市民│住宅、│屋頂突出物: 25.91 │陽台:22.5│ 全部 │5,760,000元 │ │ │ │生段126-12地號│停車空│一層 : 51.03 │2 │ │ │ │ │ │--------------│間、樓│二層 : 40.43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萬│梯間,│三層 : 40.43 │ │ │ │ │ │ │年路二段11巷9 │鋼筋混│四層 : 43.55 │ │ │ │ │ │ │號 │凝土造│合 計:201.35 │ │ │ │ │ │ │ │,4層 │ │ │ │ │ │ ├──┼───────┴───┴───────────┴─────┴────┴─────────┤ │ │備考│假扣押:111執全114。 │ ├─┼──┼───────┬───┬───────────┬─────┬────┬─────────┤ │2│1356│彰化縣員林市民│ │第一層 : 6.18 │ │ 全部 │600,000元 │ │ │ │生段126-12地號│ │屋頂突出物:26.09 │ │ │ │ │ │ │--------------│ │合 計:32.27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萬│ │ │ │ │ │ │ │ │年路二段11巷9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1)假扣押:111執全114。(2)本建號係1342建號之增建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社區住委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126─8地號土地為道路│ │ │(萬年路2段11巷道路),部分道路上空2樓有雨遮,8、9樓有陽台,主委表示8、9樓陽台為│ │ │萬年路2段9號、13號8樓、9樓住戶專有,均各自有專有權狀,非屬共有。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 │ │稱本件1342建號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沒有出租,也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為共有│ │ │人使用中。嗣法院111年10月會測增建部分並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人應答,請鐵│ │ │捲門公司人員頂高鐵捲門方式使人進入後開啟鐵捲門,經入內測量,地政人員稱標的一、五樓有增建│ │ │,債權人代理人稱經詢問鄰居表示,債務人之妻偶爾會回來拿東西,頂樓有晾衣服應有人居住,有無│ │ │出借、出租不明。 │ │ │二、嗣法院112年12月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稱本件126─8地號為社區通道,│ │ │部分土地上方有建物;126─12地號為本件建物之基地。經敲門無人應答,鎖匠無法以開鎖方式│ │ │開啟大門,依債權人代理人請求,以千斤頂方式頂高車庫鐵捲門後,鎖匠入內開啟大門,執行人員會│ │ │同員警、地政人員入內測量,建物已無水電,內部有一座電梯,屋內裝潢完整,地政人員稱並無新增│ │ │增建部分。 │ │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整體現況主要為坐落4層樓社區型透天厝建物,屋齡新穎,內有電梯設備│ │ │一部,室內各樓層維護良好,整體屋況佳,閒置中,頂樓增建,整體以約6至7米社區巷道出入(即│ │ │126─8地號)。 │ │ │四、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且本│ │ │件房屋有無應補納水電管理等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陸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依彰化縣政府112年9月12日函所示,該建物有增建之違建,債務人逾期未補辦申請建築執│ │ │照手續,亦未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擅自建造建築物,將另排定時間執行拆除。請投標人注意。 │ │ │六、增建部分即暫編135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 │ │七、據鑑價報告所附之彰化縣員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均屬員林都市│ │ │計劃案,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 │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