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12北金職七字第10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6月4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鄭明貴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2北金職七字第104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荒字第13514號)債權人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明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 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2年度北金職字第104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3514號 財產所有人:鄭明貴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 │一 │574 │ │1107 │420分之1 │426,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 │一 │577 │ │673 │420分之1 │208,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 │一 │666 │ │832 │420分之1 │427,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 │一 │667 │ │913 │420分之1 │556,000元 │ │ ├───┼────┴───┴───┴──────┴─┴─────┴──────┴────────┤ │ │備考 │ │ ├─┼───┼────┬───┬───┬──────┬─┬─────┬──────┬────────┤ │5│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 │一 │668 │ │1605 │420分之1 │494,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之5筆標的土地皆位於五分埔商圈內,鄰近店家樓層以4層樓居多,│ │ │皆外擴占用5筆土地,2樓以上外擴情形更甚1樓;其中標的57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永吉│ │ │路459巷9弄25號起、27號、491巷7弄1號、3、5、7、9、11、13、15號至麗│ │ │昇旁店家(至門前貼「LINE好友募集」店家)。再從491巷7弄23號、25、27、29、3│ │ │1、33、35、37、39、41號止,不規則土地部分從491巷9弄34號起(MM PLUS│ │ │店家)、34─1、32、30、28、26、24、22、18、16、14、12、10、8、 │ │ │6號至443巷9弄48號(SOMEDAY店家)止;標的577地號土地位於永吉路491巷5弄│ │ │1號起至3、5、7、9、11、13、15、17、19、21、23號止之範圍,不規則土地部│ │ │分從佛克司店家起491巷7弄32號、34、38、40、42、44、46號止,第7街從30│ │ │號至28、26、24號止,從10號、8、6、4、2號至459巷9弄30號(CCS店家)止;│ │ │標的666地號土地從517巷1弄485號起至481、475、473、471、469、46│ │ │7、465、463、461號至459巷1弄、3弄2號、6、8、10、10之1、12、12│ │ │之1、14、14之1、16、16之1、18號含4米寬道路、建物外擴占用及1樓以上增建外擴│ │ │延展;標的667地號土地從永吉路459巷5弄28號(建物搭出部分及約5米寬道路前方用地)起│ │ │至26、24、22、20、18、16、14、12、10、8、6、4、2號、443巷3弄3│ │ │0號、28、26、24、22、18、16、14、12、8、6、4號轉角往前至五分埔商圈範│ │ │圍含447巷1弄3號左邊建物外擴占用部分;標的668地號土地從店面花絮店家(第1街轉角)至│ │ │第3街443巷1弄5號、7、7之1、9、11、13、17、19、21、23、25、27號│ │ │、459巷3弄1號、3、7、9、11、13、15、17、19、23、25、27、29號F│ │ │LARDY店家轉角巷道至459巷5弄30號止。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 │ │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中標的574、577及66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 │住宅區,標的66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標的66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 │ │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 │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 │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 │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