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113南金職亥字第10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6月1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黃天安之遺產管 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南金職亥字第106號(臺南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坤字第98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黃天安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 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 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 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 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 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 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南金職字第10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981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黃天安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983 │ │20.79 │10000分之135│49,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重測前:田段0048-585地號 │ ├─┼───┼────┬───┬───┬──────┬─┬─────┬──────┬────────┤ │2│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984 │ │456.59 │10000分之135│972,000元 │ │ ├───┼────┴───┴───┴──────┴─┴─────┴──────┴────────┤ │ │備考 │「 商四(1)」商業區,重測前:田段0048-024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40 │臺南市中西中正│住家用│四層:17.4 │ │ 全部 │405,000元 │ │ │ │段984地號 │、7層 │合計:17.4 │ │ │ │ │ │ │--------------│樓鋼筋│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正│混凝土│ │ │ │ │ │ │ │德街48號四樓之│造 │ │ │ │ │ │ │ │3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地政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1建物內有傢俱,已久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書所│ │ │載:編號1土地為正德街之部分道路,編號1建物目前閒置、無水電、建物旁有增建。應買人應自行│ │ │查證,拍定後就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1土地為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需之道路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號2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 │ │ 為不同人所有。 │ │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 │ │ 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 │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 │ │ 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 │ │ 費或停車位之使用權,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 │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一、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