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113橋清算子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橋清算子字第1號(橋頭地 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92號)清算事件,聲 請人即債務人劉又瑄即劉秋桃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規定,以拍賣之方法行之。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得標後交付價金期限:本件係清算程序之拍賣,除有優先 購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 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未繳納價金者,視為 自動放棄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 終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 來電查詢。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橋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 財產所有人:劉又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鳥松區 │大T腿│一 │76 │ │324 │20分之2 │8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0 │高雄市鳥松區大│5層樓 │2層 :54.90 │ │ 全部 │200,000元 │ │ │ │T腿段一小段76│鋼筋混│合計:54.9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之第二│ │ │ │ │ │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層 │ │ │ │ │ │ │ │山路77巷11之4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含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不動產依抵押權人玉山銀行110年1月22日不動產鑑價報告,係鋼筋混凝土造共5層樓之第│ │ │2層樓,住家用,面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77巷,另據債務人提供現況照片所示,屋外有鐵皮增建,│ │ │屋內尚有堆置物品,浴室天花板壁癌嚴重,房間亦有壁癌及漏水,廚房天花板漏水,由債務人及家屬│ │ │自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 │ │ 投標人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未經測量,然據債務人提供現況照片,屋外似有鐵皮增建,若確有增建亦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 │ (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 │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八、拍賣編號1建物,若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 │ 份,無法逕持拍定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 │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 │ │ 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3、69條規定,拍賣│ │ │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30 組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