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七字第9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七字第93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凌字第109083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蔡旻琪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丁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9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09083號 財產所有人:蔡旻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蘆洲區 │中山 │ │937 │ │3701.98 │100000分之80│9,6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09│新北市蘆洲區中│鋼筋混│一層:70.65 │陽台14.57 │ 全部 │3,840,000元 │ │ │ │山段937地號 │凝土造│合計:70.65 │ │ │ │ │ │ │--------------│13層樓│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國│ │ │ │ │ │ │ │ │道路2段105號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一般商業設施(一般零售業)。共有部分:中山段1313建號。共有部分:中山段1314建號。│ ├─┼──┼───────┬───┬───────────┬─────┬────┬─────────┤ │2│1222│新北市蘆洲區中│鋼筋混│1層 :13.8 │ │ 10000分│1,920,000元 │ │ │ │山段937地號 │凝土造│合計:13.8 │ │ 之90 │ │ │ │ │--------------│12層樓│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國│ │ │ │ │ │ │ │ │道路2段106號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一般商業設施(一般零售業)。共同部分:中山段1313建號。 │ ├─┼──┼───────┬───┬───────────┬─────┬────┬─────────┤ │3│1440│新北市蘆洲區中│鋼筋混│第一層夾層(增建部分):│ │ 全部 │640,000元 │ │ │ │山段937地號 │凝土造│   26.79 │ │ │ │ │ │ │--------------│13層樓│合計:26.79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國│ │ │ │ │ │ │ │ │道路2段105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12年4月18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員警、鎖│ │ │匠導往執行,105號建物經債務人代理人陳OO在場表示查封前房屋係出租於潤億公司(但承租人 │ │ │不給租金),查封後有看到有人在營業,但不清楚現場為何公司人員,但今日到現場無人在場,入屋 │ │ │內後桌上有受文者「禾綸國際屬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信件。屋內內部有中間夾層,設有內梯(鐵製)上│ │ │到夾層,請地政人員測量後將成果圖送交法院。106號建物,地政人員稱非管理室,而係位於管理│ │ │室後方公共設施(會議室)中沙發位置,應是與其他建號混同建成,目測無增建。另於112年8月8│ │ │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執行,債務人之受託人陳OO在現場稱其未受委任、僅代為開門,房屋有1│ │ │個汽車平面車位編號66、1個機車平面車位編號112,詢問社區總幹事,上開車位,目前無人使│ │ │用,原登記潤億公司使用。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時據債務人代理人稱由第三人潤億公司承租占有,嗣債│ │ │務人蔡小姐於113年3月22日(法院收文)具狀陳報其與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111年度起│ │ │沒有租約。本建物據債務人陳報現時已與潤億公司無租約,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 │ │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 │ │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 │ │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停│ │ │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 │ │二、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 │ │,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 │ │、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 │ │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 │ │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 │ │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 │ │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 │ │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 │ │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 │ │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 │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九、本件拍賣標的(144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係違建,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 │ │十、本件分甲、乙、丙、丁等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 │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 │ │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