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一字第26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桃金職一字第260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夏字第42850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蔡政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60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42850號 財產所有人:蔡政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善捷 │ │238 │ │1303.86 │100000分之34│11,000,000元 │ │ │ │ │ │ │ │ │ │56 │ │ │ ├───┼────┴───┴───┴──────┴─┴─────┴──────┴────────┤ │ │備考 │蔡政雄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339│桃園市龜山區善│八層樓│三層:76.09 │陽台12.53 │ 全部 │3,112,000元 │ │ │ │捷段238地號 │房集合│合計:76.09 │ │ │ │ │ │ │--------------│住宅、│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文│鋼筋混│ │ │ │ │ │ │ │青二路8號3樓之│凝土造│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8348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111年司執全字第234號假扣押查封筆錄所載,法院於111年12月14日至現場查封│ │ │時,經大樓管理員稱債務人自交屋後未曾入住,亦未繳納管理費,標的大門深鎖,經敲門無人回應,│ │ │惟自3樓共通之露臺可見內部情形為空屋,顯無人居住,3樓之1、之2、之3有一共通大露台。標│ │ │的為近3年新成屋建案,據大樓管理員稱陸續交屋,惟公設尚未點交完畢。 │ │ │二、又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員查訪,社區保全表示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一直無人居住,無│ │ │非自然死亡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壹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參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有一車位編號B2─5,惟實際有無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 │為準;又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另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 │ │,請特別注意。 │ │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 │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因分別投標且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各該總價應達│ │ │底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 │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 │,縱惟拍定,亦得撤銷。 │ └────┴────────────────────────────────────────────┘ 標別:乙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60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42850號 財產所有人:蔡政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興華 │ │327-1 │ │416 │全部 │77,5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799│桃園市龜山區興│三層樓│一層:189.35 │ │ 全部 │3,808,000元 │ │ │ │華段327-1地號 │房住家│合 計:189.35 │ │ │ │ │ │ │--------------│用、鋼│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大│筋混凝│ │ │ │ │ │ │ │湖一路39號 │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803、6804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6800│桃園市龜山區興│三層樓│二層:189.35 │陽台:19.8│ 全部 │3,160,000元 │ │ │ │華段327-1地號 │房住家│合計:189.35 │4 │ │ │ │ │ │--------------│用、鋼│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大│筋混凝│ │ │ │ │ │ │ │湖一路39號2樓 │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803、6804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3│6801│桃園市龜山區興│三層樓│三層:189.35 │陽台:19.8│ 全部 │3,040,000元 │ │ │ │華段327-1地號 │房住家│合計:189.35 │4 │ │ │ │ │ │--------------│用、鋼│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大│筋混凝│ │ │ │ │ │ │ │湖一路39號三樓│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803、6804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4│1114│桃園市龜山區興│ │地下一層:123.56 │ │348分之2│648,000元 │ │ │7 │華段327、327-1│ │合 計:123.56 │ │ 49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大│ │ │ │ │ │ │ │ │湖一路37號等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5│1102│桃園市龜山區興│二層樓│一層:40.98 │ │ 全部 │528,000元 │ │ │0 │華段327-1地號 │房住家│二層:30.73 │ │ │ │ │ │ │--------------│用 │合計:71.71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大│ │ │ │ │ │ │ │ │湖一路3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111年司執全字第234號假扣押查封筆錄所載,法院於111年12月14日至現場查封│ │ │時,第三人在場,稱與債務人為叔姪,建物1樓、2樓分屬不同租約,1樓為債務人之叔叔承租,現│ │ │況為空屋,內放置有球池之球數袋及雜物、傢俱,經檢視1、2樓後側有增建。 │ │ │二、又依法院112年8月10日執行筆錄所載,現場承租給債務人之親戚使用,後方有增建,2、│ │ │3樓為蔡○榆承租使用,房屋角落有輕微漏水,無鋼筋外露、火災受損、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 │ │,1樓後方之增建為天井式設計,有走道與同棟37號相通,可透過走道直接向下看到地下室增建部│ │ │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捌佰柒拾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肆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五、第11147、1102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11147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327│ │ │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 │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 │ │七、本件拍賣土地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其專有部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提出│ │ │證明文件,則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否認該建物│ │ │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又專有部分建物所有權人經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拍定│ │ │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應由拍定人自行│ │ │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九、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因分別投標且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各該總價應達│ │ │底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 │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 │,縱惟拍定,亦得撤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