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112板金職九字第26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板金職九字第269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竹字第213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詹秀卿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26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132號 財產所有人:詹秀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峽區 │大學 │一 │0091-0000 │ │7748.21 │100000分之69│2,981,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755│新北市三峽區大│鋼筋混│十二層:22.72 │陽台 2.26 │ 1分之1 │2,058,000元 │ │ │0-00│學段一小段0091│凝土造│合 計:22.72 │ │ │ │ │ │0 │-0000地號 │014層 │ │ │ │ │ │ │ │--------------│樓 │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國│ │ │ │ │ │ │ │ │際二街9號十二 │ │ │ │ │ │ │ │ │樓之十一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 大學段一小段07601-000建號、大學段一小段07607-00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12年2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陳報現由承租人張O云基於租賃關係占│ │ │有使用,租期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9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 │ │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 │查明注意。 │ │ │二、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 │ │院陳報。 │ │ │三、7550建號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零參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捌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 │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 │定之適用。 │ └────┴────────────────────────────────────────────┘ 標別:乙 ┌─────────────────────────────────────────────────┐ │112年度板金職字第26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132號 財產所有人:詹秀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樹林區 │西園 │ │2389-0000 │ │1931.97 │30503分之733│462,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樹林區 │西園 │ │2613-0000 │ │1127.25 │552分之69 │2,387,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樹林區 │西園 │ │2615-0000 │ │142.99 │552分之69 │304,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12年2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89地號位於柑園街│ │ │2段276巷巷內產業道路底,為一不規則形狀土地,旁有大漢溪,土地上有鐵皮屋占用;2613│ │ │、2615地號相鄰,於電桿(溪墘幹B4521DB5776─6低1)西南方約30米,無鄰路│ │ │,無建物占用,上有種植菜園」。2389地號使用分區為河川區農牧用地;2613、2615地│ │ │號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 │ │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二、上開地上物、農作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種植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 │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參萬壹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七、2613、261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同│ │ │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 │ │ │八、2613、261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於應買時,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行│ │ │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之證明文件。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