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113北金職四字第31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7月9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林子淇即林永元之繼承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北金職四字第31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 度司執子字第9851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林子淇即林永元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 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 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 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 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 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 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北金職字第3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98512號 財產所有人:林子淇即林永元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松山區 │延吉 │三 │151 │ │125.00 │4分之1 │12,384,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1地號為門牌號碼八德路3段74巷6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本件僅│ │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 │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 │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 │ │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三項規定,專有 │ │ │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 │ │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 │ │三、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 │ │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捌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 │ │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柒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