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113彰金職雨字第10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彰金職雨字第103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乾字第27434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徐育鈴即徐彩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8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徐彩玲、徐彩 │ │                                   玲,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田中鎮 │中山 │ │1235 │ │448.41 │1281000分之7│100,000元 │ │ │ │ │ │ │ │ │ │200 │ │ │ ├───┼────┴───┴───┴──────┴─┴─────┴──────┴────────┤ │ │備考 │ │ ├─┼───┼────┬───┬───┬──────┬─┬─────┬──────┬────────┤ │2│彰化縣│田中鎮 │中山 │ │1236 │ │7249.94 │128100分之50│10,400,000元 │ │ │ │ │ │ │ │ │ │94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5 │彰化縣田中鎮中│住家用│一層:142.03 │ │ 全部 │500,000元 │ │ │ │山段1236地號 │、鋼筋│合計:142.03 │ │ │ │ │ │ │--------------│混凝土│ │ │ │ │ │ │ │彰化縣田中鎮斗│加強磚│ │ │ │ │ │ │ │中路1段547巷16│造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935 │彰化縣田中鎮中│ │一層: 38.71 │ │ 全部 │620,000元 │ │ │ │山段1236地號 │ │二層:189.34 │ │ │ │ │ │ │--------------│ │合計:228.05 │ │ │ │ │ │ │彰化縣田中鎮斗│ │ │ │ │ │ │ │ │中路一段547巷1│ │ │ │ │ │ │ │ │6號 │ │ │ │ │ │ │ ├──┼───────┴───┴───────────┴─────┴────┴─────────┤ │ │備考│(1)本建號係增建部分。(2)本建物外環之圍牆範圍內面積為519.48平方公尺(不包含建物面積),並且│ │ │ │部分使用鄰地中州段242地號(使用面積67.12平方公尺)及中州段268地號(使用面積14.59平方公尺)。│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1235地號上有數間平房;本件1236地號土│ │ │地上除本件建物外,上有多棟建物、巷道及部分空地。債權人表示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查封建物時│ │ │,胡姓承租人開門讓執行人員會同員警入內,承租人稱向債務人承租至113年5月31日,每月租│ │ │金3萬元,由其與家人共同使用,並無再轉租出借,且當初係空屋承租屋內所有物品均係其所有,建│ │ │物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外觀與室內維護現況尚佳,為住家使用,│ │ │又265建號建物所鑑定之成本價格包含建物圍牆內之植栽造景成本。 │ │ │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占用鄰地中州段242及26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 │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 │ │管約定不明,拍定後本標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僅能對其具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又│ │ │行使本件1236地號土地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上建物一併買受。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 │不動產。 │ │ │六、本件1235、123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 │ │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標別:2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北斗鎮 │新政 │ │875 │ │67 │16分之5 │920,000元 │ │ ├───┼────┴───┴───┴──────┴─┴─────┴──────┴────────┤ │ │備考 │ │ ├─┼───┼────┬───┬───┬──────┬─┬─────┬──────┬────────┤ │2│彰化縣│北斗鎮 │新政 │ │876 │ │200 │32分之5 │1,3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875地號上有平房(北斗鎮西德街5號);本件8│ │ │76地號目前為空地;債權人表示均為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875地號上有建物、8│ │ │76地號為空地。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 │ │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 │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 │ │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北斗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875、876地號屬5│ │ │6年1月9日發布實施北斗都市計劃區案,使用分區均為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 │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標別:3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北斗鎮 │興農 │ │71 │ │14.86 │全部 │3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71地號為北德宮前放置大型金爐用。債權人表示│ │ │71地號土地為宮廟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71地號現況為宮廟使用範圍,地上有搭建鐵皮屋│ │ │頂並放置金爐及雜物等。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 │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 │ │ │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71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標別:4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田尾鄉 │芳富 │ │561 │ │121.08 │64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561地號土地為長雜草空地。債權人表示為共有│ │ │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雜草。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田尾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561地號屬第二次通盤│ │ │檢討發布實施日期93年4月5日田尾都市計畫區案,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 │ │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標別:5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田尾鄉 │芳平 │ │1159-6 │ │258.82 │64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 │ ├─┼───┼────┬───┬───┬──────┬─┬─────┬──────┬────────┤ │2│彰化縣│田尾鄉 │芳平 │ │1160-5 │ │335.11 │64分之1 │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1159─6地號、1160─5地號土地目前為│ │ │農路;債權人表示為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159─6、1160─5地號土地現況│ │ │作為農路使用。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 │ │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田尾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1159─6、1160│ │ │─5地號屬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期93年4月5日田尾都市計畫區案,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有│ │ │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標別:6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溪州鄉 │信義 │ │957 │ │4458 │13500000分之│80,000元 │ │ │ │ │ │ │ │ │ │30033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957地號上有三合院、多棟建物,債權人表示為│ │ │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957地號部分土地作為巷道及空地使用,部分土地上有建物。│ │ │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 │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 │ │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957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 │ │標人應自行查明。 │ └────┴────────────────────────────────────────────┘ 標別:7 ┌─────────────────────────────────────────────────┐ │113年度彰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7434號 財產所有人:徐育鈴即徐彩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田中鎮 │中州 │ │219 │ │576.02 │1281000分之7│120,000元 │ │ │ │ │ │ │ │ │ │200 │ │ │ ├───┼────┴───┴───┴──────┴─┴─────┴──────┴────────┤ │ │備考 │ │ ├─┼───┼────┬───┬───┬──────┬─┬─────┬──────┬────────┤ │2│彰化縣│田中鎮 │中州 │ │220 │ │674.08 │1281000分之7│140,000元 │ │ │ │ │ │ │ │ │ │200 │ │ │ ├───┼────┴───┴───┴──────┴─┴─────┴──────┴────────┤ │ │備考 │ │ ├─┼───┼────┬───┬───┬──────┬─┬─────┬──────┬────────┤ │3│彰化縣│田中鎮 │中州 │ │221 │ │2251.95 │1281000分之7│460,000元 │ │ │ │ │ │ │ │ │ │200 │ │ │ ├───┼────┴───┴───┴──────┴─┴─────┴──────┴────────┤ │ │備考 │ │ ├─┼───┼────┬───┬───┬──────┬─┬─────┬──────┬────────┤ │4│彰化縣│田中鎮 │中州 │ │222 │ │485.07 │1281000分之7│100,000元 │ │ │ │ │ │ │ │ │ │200 │ │ │ ├───┼────┴───┴───┴──────┴─┴─────┴──────┴────────┤ │ │備考 │ │ ├─┼───┼────┬───┬───┬──────┬─┬─────┬──────┬────────┤ │5│彰化縣│田中鎮 │中州 │ │223 │ │4529.30 │2562000分之3│230,000元 │ │ │ │ │ │ │ │ │ │600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19、220地號上有教堂、平房;本件221│ │ │、223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平房;本件222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磚造平房(斗中路1段554 │ │ │巷27號)、部分土地種植鳳梨、火龍果。債權人表示均為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2 │ │ │2地號上有棟一層樓建物與一棟塌陷之老舊建物,部分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及果樹、部分土地為空地。│ │ │其他地號土地部分作為巷道及空地使用,部分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座落。 │ │ │二、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 │權限,上開建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 │ │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 │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 │ │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標5筆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 │ │標人應自行查明。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