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113士金職二字第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7月23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汪靜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士金職二字第4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 度司執富字第1097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汪靜芬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4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0970號 財產所有人:汪靜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汐止區 │拱北 │ │1727 │ │112.83 │4分之1 │4,37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28│新北市汐止區拱│鋼筋混│一層:84.6 │平台:13.5│ 全部 │775,000元 │ │ │ │北段1727地號 │凝土造│合計:84.6 │3 │ │ │ │ │ │--------------│4層樓 │ │ │ │ │ │ │ │新北市汐止區汐│房 │ │ │ │ │ │ │ │萬路1段333巷16│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3393│新北市汐止區拱│4層 │第1層增建:14.56 │ │ 全部 │116,000元 │ │ │ │北段1727地號 │ │合 計:14.56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汐止區汐│ │ │ │ │ │ │ │ │萬路一段333巷1│ │ │ │ │ │ │ │ │6號增建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3328、3393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 │ │二、112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發現一樓有增建(即3393建號),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 │ │房屋內部梁柱、天花板、牆壁均有鋼筋裸露,內部雜亂,無電、無水;另據鑑定報告指出於實地查訪│ │ │時,鄰人指出另有地基下塌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3393建號為違章建築,依新北市違章建拆除大隊於112年4月24日函覆,違建類型:水│ │ │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 │ │四、3393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保存登記,且以│ │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即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標價,合併應買,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陸萬參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參仟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 │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六、法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 │ │ │斟酌注意,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有無該情事並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 │ │金或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