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九字第30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九字第j05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宿字第26112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俊徹、林嘉瑩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30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6112號 財產所有人:吳俊徹、吳俊徹,林嘉瑩、林嘉 │ │                                   瑩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埔墘 │ │20-0018 │ │116 │10分之1 │5,160,000元 │ │ ├───┼────┴───┴───┴──────┴─┴─────┴──────┴────────┤ │ │備考 │債務人:林嘉瑩 │ ├─┼───┼────┬───┬───┬──────┬─┬─────┬──────┬────────┤ │2│新北市│板橋區 │埔墘 │ │20-0018 │ │116 │10分之1 │5,160,000元 │ │ ├───┼────┴───┴───┴──────┴─┴─────┴──────┴────────┤ │ │備考 │債務人:吳俊徹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08│新北市板橋區埔│鋼筋混│一層:60.06 │平台(9.66│ 2分之1 │320,000元 │ │ │ │墘段20-0018地 │凝土造│合計:60.06 │) │ │ │ │ │ │號 │5層樓 │ │ │ │ │ │ │ │--------------│、住家│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中│用 │ │ │ │ │ │ │ │山路二段416巷5│ │ │ │ │ │ │ │ │4弄4號1樓 │ │ │ │ │ │ │ ├──┼───────┴───┴───────────┴─────┴────┴─────────┤ │ │備考│債務人:林嘉瑩 │ ├─┼──┼───────┬───┬───────────┬─────┬────┬─────────┤ │2│3208│新北市板橋區埔│鋼筋混│一層:60.06 │平台(9.66│ 2分之1 │320,000元 │ │ │ │墘段20-0018地 │凝土造│合計:60.06 │) │ │ │ │ │ │號 │5層樓 │ │ │ │ │ │ │ │--------------│、住家│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中│用 │ │ │ │ │ │ │ │山路二段416巷5│ │ │ │ │ │ │ │ │4弄4號1樓 │ │ │ │ │ │ │ ├──┼───────┴───┴───────────┴─────┴────┴─────────┤ │ │備考│債務人:吳俊徹 │ ├─┼──┼───────┬───┬───────────┬─────┬────┬─────────┤ │3│7186│新北市板橋區埔│鋼筋混│一層:21.34 │ │ 全部 │200,000元 │ │ │ │墘段20-0018地 │凝土造│合計:21.34 │ │ │ │ │ │ │號 │5層樓 │ │ │ │ │ │ │ │--------------│、住家│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中│用 │ │ │ │ │ │ │ │山路二段416巷5│ │ │ │ │ │ │ │ │4弄4號1樓未登 │ │ │ │ │ │ │ │ │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現場假扣押查封程序及測量程序均未會晤債務人,屋內地板布滿債務人信件,客廳天花板│ │ │、房間有部分牆壁剝落,推定應是由債務人居住於此,拍定後點交,惟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已│ │ │盡力調查,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 │,且如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拍定人對法院點交與否之決定有異議,須經由法院裁定及異議程序│ │ │確認是否點交,此異議程序恐耗費相當時日,且若經異議程序確定不點交本件標的,買受人亦不得以│ │ │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 │ │二、另依函查結果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 │ │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 │ │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 │ │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7186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佔據防火巷及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 │ │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已拍照建檔列│ │ │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 │ │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 │ │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 │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 │為準。 │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標別:乙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30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6112號 財產所有人:吳俊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福和 │ │628-0004 │ │0.4 │10000分之199│16,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永和區 │福和 │ │628 │ │747.86 │10000分之199│20,76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793│新北市永和區福│鋼筋混│9層 :118.31 │陽台(15.1│ 全部 │2,960,000元 │ │ │ │和段628地號 │凝土造│合計:118.31 │3),花台 │ │ │ │ │ │--------------│12層樓│ │(1.31) │ │ │ │ │ │新北市永和區國│、住家│ │ │ │ │ │ │ │中路2號9樓之1 │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817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現場假扣押查封程序及後續履勘、查訪程序時,據佔用人具狀陳報及在場陳稱,本件拍賣│ │ │標的物,是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2年7月1日至114年6月1日止,是拍定後不點交。│ │ │二、本件依據佔用人自述,拍賣標的物為海砂屋,惟此部分業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經回│ │ │覆並無本件拍賣標的之登記資料,故是否確實為海砂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請應買人自│ │ │理,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 │ │三、另依據佔用人在場自述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 │ │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 │ │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 │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四、628─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0709(面向路燈方向)約2米半之土地,現│ │ │為人行道,其上無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肆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628─4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 │ │,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 │ │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法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 │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 │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票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 │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 │ │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 │ │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 │ │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求,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 │銷拍賣。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 │ │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 │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 │為準。 │ │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