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四字第21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四字第218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霄字第126998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正評律師即謝炎昇之遺產管理 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9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218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6998號 財產所有人:謝炎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中原 │ │0205-0000 │ │1702.75 │100000分之69│10,400,000元 │ │ │ │ │ │ │ │ │ │7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155│新北市新莊區中│鋼筋混│13樓層:59.7 │陽台4.52,│ 全部 │8,800,000元 │ │ │2-00│原段0205-0000 │凝土造│合 計:59.7 │雨遮4.61 │ │ │ │ │0 │地號 │13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頭│ │ │ │ │ │ │ │ │興街126號13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中原段01615-000建號、中原段01616-00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12年10月20日現場執行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鎖匠、警員、地政人員及債│ │ │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導往現場履勘、測量,據管委會人員陳稱本件債務人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並向管區│ │ │報案處理,事情約發生在111年11月間。管委會人員陳稱目前本棟大樓各住戶無增建情事,因此│ │ │告知地政人員本件暫無需測量,另請鎖匠開鎖,鎖匠稱本件門鎖為電子鎖,自上午9:30至中午1│ │ │2:20仍無法開啟,而管委會人員陳稱本件房屋自債務人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後就沒有人進出,且│ │ │房屋已積欠管理費約有一年了。本建物據大樓管理員陳稱自債務人非自然死亡後已無人進出,如查報│ │ │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 │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 │ │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 │ │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管委會人員現場陳稱債務人非自然死亡,經法院函詢警察局,警察局函│ │ │復資料債務人謝OO於拍賣標的之浴室上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審慎評估此一因素,得標後不得│ │ │主張房屋係凶宅而主張撤拍。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 │ │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 │ │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 │ │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 │ │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 │ │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 │ │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 │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 │ │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 │ │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捌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