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113北金職四字第8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北金職四字第87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申字第208321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世傳即呂欣民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北金職字第87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08321號 財產所有人:呂世傳即呂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信義區 │吳興 │二 │71 │ │2793 │10000分之64 │20,41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信義區 │祥和 │三 │444-5 │ │17 │10000分之64 │11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881│臺北市信義區吳│16層樓│四層:72.32 │陽台8.98 │ 全部 │5,229,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71地│鋼筋混│合計:72.32 │花台2.63 │ │ │ │ │ │號 │擬土造│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松│ │ │ │ │ │ │ │ │仁路260號四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948建號之持分,含共同使用部分3951建號之持分 │ ├─┼──┼───────┬───┬───────────┬─────┬────┬─────────┤ │2│3944│臺北市信義區吳│16層樓│地下一層:13.35 │ │ 10000分│1,645,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71地│鋼筋混│合 計:13.35 │ │ 之318 │ │ │ │ │號、祥和段三小│擬土造│ │ │ │ │ │ │ │段444-5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松│ │ │ │ │ │ │ │ │仁路260號地下 │ │ │ │ │ │ │ │ │一層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948建號之持分,含共同使用部分3952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據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為自行居住使用,建物配附有地下三樓編號75號之平面停車位。另│ │ │據鑑定報告載以,都市計畫內,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444─5地號土地使用分│ │ │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甪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036│ │ │15號函覆,自103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 │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 │ │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5年10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 │ │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1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11241號│ │ │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 │ │3608505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 │ │,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三)本件拍定後3881建物拍定後點交,惟3944建號應有部分、共同使用部分3948建號查│ │ │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及債務人指界所稱之地下三樓編號75號之平面停車位,查無謄本相關│ │ │登記,亦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 │ │ │(四)另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所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 │ │,命拍定人為後續程序,請應買人併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