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13雄金職辰字第19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雄金職辰字第196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玄字第126837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欣樺、林裕欽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c 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雄金職字第19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6837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李欣樺之破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龍中 │ │113 │ │2812.80 │100000分之32│5,460,000元 │ │ │ │ │ │ │ │ │ │7 │ │ │ ├───┼────┴───┴───┴──────┴─┴─────┴──────┴────────┤ │ │備考 │第四種商業區;112司執全326(台企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733│高雄市鼓山區龍│住家用│五層:50.77 │陽台9.81 │ 全部 │2,800,000元 │ │ │ │中段113地號 │、15層│合計:50.77 │ │ │ │ │ │ │--------------│樓鋼筋│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龍│混凝土│ │ │ │ │ │ │ │德路283號五樓 │造 │ │ │ │ │ │ ├──┼───────┴───┴───────────┴─────┴────┴─────────┤ │ │備考│ │ ├─┼──┼───────┬───┬───────────┬─────┬────┬─────────┤ │2│1797│高雄市鼓山區龍│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1,460,000元 │ │ │ │中段113地號 │ │   8746.12 │ │ 之362 │ │ │ │ │--------------│ │合計:8746.12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含車位編號:05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民國112年12月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之夫表示目前無人居住,有水無電,無增建,格局為│ │ │2房1廳1衛,自112年7月起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1526元(含車位清潔費),有汽車、│ │ │機車車位各1個,汽車車位為地下2樓編號58機械車位(中層),機車車位為地下1樓第139號。│ │ │屋內凌亂,堆滿雜物,後陽台有漏水痕跡。又據管理員陳稱,該戶自112年7月至12月共積欠1│ │ │1526元,管理費每月1921元(含車位清潔費)。本件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依現況點交外,其餘│ │ │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大樓規約及詳細內容為何、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具體金額為何,均請投標人自行│ │ │ 查明。 │ │ │七、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之夫陳稱尚有一汽車停車位使用權,編號58號、一機車停車位139號│ │ │ ,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八、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九、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之夫陳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 │ │ 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 │ 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 │ │十二、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 │ 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 WWW•TF│ │ │ ASC•COM•TW │ └────┴────────────────────────────────────────────┘ 標別:2 ┌─────────────────────────────────────────────────┐ │113年度雄金職字第19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6837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林裕欽之破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龍華 │二 │756 │ │82 │全部 │10,350,000元 │ │ ├───┼────┴───┴───┴──────┴─┴─────┴──────┴────────┤ │ │備考 │112司執全326;第五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828│高雄市鼓山區龍│住宅、│五層 : 58.20 │陽台38.81 │ 全部 │21,530,000元 │ │ │ │華段二小段756 │5層樓 │四層 : 58.20 │ │ │ │ │ │ │地號 │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4.74 │ │ │ │ │ │ │--------------│凝土造│一層 : 60.79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中│ │二層 : 59.83 │ │ │ │ │ │ │華一路131巷5號│ │三層 : 58.20 │ │ │ │ │ │ │ │ │合 計:319.96 │ │ │ │ │ ├──┼───────┴───┴───────────┴─────┴────┴─────────┤ │ │備考│112司執全326 │ ├─┼──┼───────┬───┬───────────┬─────┬────┬─────────┤ │2│8861│高雄市鼓山區龍│ │一層 :15.57 │ │ 全部 │1,720,000元 │ │ │ │華段二小段756 │ │屋頂突出物:41.63 │ │ │ │ │ │ │地號 │ │合 計:57.2 │ │ │ │ │ │ │--------------│ │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中│ │ │ │ │ │ │ │ │華一路131巷5號│ │ │ │ │ │ │ │ │之未保存登記建│ │ │ │ │ │ │ │ │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民國112年11月9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表示系爭標的之前是做為鑑興營造有限公司使用,自│ │ │112年8月起閒置。另據地政人員陳稱本件6樓前、後均有增建,1樓門口內有增建(門廊外推),│ │ │1樓後方門口亦有增建。本件除編號2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均依現況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 │ │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柒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標的據債務人表示目前閒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 │ 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八、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將來有遭│ │ │ 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 │九、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 │ 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 │ │十二、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 │ 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 WWW•TF│ │ │ ASC•COM•TW │ └────┴────────────────────────────────────────────┘ 標別:3 ┌─────────────────────────────────────────────────┐ │113年度雄金職字第19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6837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林裕欽之破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中華 │二 │256 │ │801 │10000分之213│1,680,000元 │ │ ├───┼────┴───┴───┴──────┴─┴─────┴──────┴────────┤ │ │備考 │第五種住宅區;112司執全326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58│高雄市三民區中│住家用│十一層:74.23 │陽台4.51 │ 全部 │3,150,000元 │ │ │ │華段二小段256 │、11層│合 計:74.23 │ │ │ │ │ │ │地號 │樓鋼筋│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中│造 │ │ │ │ │ │ │ │華二路102巷6號│ │ │ │ │ │ │ │ │十一樓之2 │ │ │ │ │ │ │ ├──┼───────┴───┴───────────┴─────┴────┴─────────┤ │ │備考│112司執全326 │ ├─┼──┼───────┬───┬───────────┬─────┬────┬─────────┤ │2│1569│高雄市三民區中│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000分│1,460,000元 │ │ │ │華段二小段256 │ │   1564.55 │ │ 之232 │ │ │ │ │地號 │ │合計:1564.55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112司執全326 │ ├─┼──┼───────┬───┬───────────┬─────┬────┬─────────┤ │3│2195│高雄市三民區中│ │十一層:4.16 │ │ 全部 │100,000元 │ │ │ │華段二小段256 │ │合 計:4.16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中│ │ │ │ │ │ │ │ │華二路102巷6號│ │ │ │ │ │ │ │ │十一樓之2之未 │ │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民國112年11月8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表示系爭標的目前閒置無人使用,臥室、客廳天花板│ │ │有漏水痕跡,目前已停水停電。另據地政人員陳稱客廳旁陽台有外推(即外牆至窗台間),廚房旁陽台│ │ │有窗架外推。又據管理員陳稱,每月管理費新台幣(下同)3220元(含汽、機車車位清潔費),自1│ │ │12年8月起欠繳,有汽車車位為機械車位上層,地下一樓編號2,汽車車位費用每月400元,機│ │ │車車位清潔費每月100元,每年抽籤機車車位,截至該日為止業已欠繳112年8月、9月、10│ │ │月管理費。本件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 │ │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參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標的據債務人表示目前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尚有一位機械汽車停車位上層使用權,地下一樓編號2號、每年抽籤機│ │ │ 車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八、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將來有被│ │ │ 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 │九、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十、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實際欠款金額、大樓有無規約暨詳細內容為何,均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 │ │ │十一、本件勘估標的據債務人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 │ 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 WWW•TF│ │ │ AS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