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九字第25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九字第255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霄字第7894號)請求結餘 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25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894號 財產所有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9-0001 │ │11.88 │10000分之93 │128,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9-0000 │ │1693.57 │10000分之93 │10,75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261│新北市三重區三│鋼筋混│1樓層:75.57 │陽台8.17,│ 1分之1 │19,200,000元 │ │ │8-00│民段0759-0000 │凝土造│合 計:75.57 │花台0.62 │ │ │ │ │0 │地號 │12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三│ │ │ │ │ │ │ │ │民街141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三民段02691-000建號、三民段02693-00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04、09、18、20、23、42、5│ │ │ │7、60)、三民段02694-00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10年9月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導往執行,大樓總幹事表示有通知債務 │ │ │人,債務人公司之經理表示141號建物沒有出租、沒有增建、目前作為倉庫使用,沒有海砂屋、輻射 │ │ │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目前有一間房間由員工暫時使用,沒有租賃契約。另債務人│ │ │公司之經理表示車位有出租情事,債務人並於110年9月23日陳報141號住家及停車位編號20、23供公 │ │ │司員工無償借用,車位編號4、9、18、42出租第三人使用,B2-4車位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 │ │ │月31日止、B2-9車位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B2-18車位租期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1│ │ │年1月31日止、B2-42車位租期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另法院於111年2月11日由債權 │ │ │人代理人導往至標的現場查勘,債務人員工協助開門,並稱目前沒有出租於他人,情況與之前(即 │ │ │110年9月3日履勘期日)假扣押(即法院110年司執全助314號)查封相同,之前是員工宿舍,車位之 │ │ │使用情形亦同前。本件261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之員工占有使用房間,該員工為債務人之受雇人,為債│ │ │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 │ │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部分停車位由債務人出租他人使用,拍定人於拍定│ │ │後自行與承租人處理該車之占有使用關係。 │ │ │二、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 │ │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 │ │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 │ │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 │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 │ │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已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 │ │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 │ │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 │ │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 │ │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三、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 │ │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 │無法辦理本件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將│ │ │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零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零壹萬陸仟元。 │ └────┴────────────────────────────────────────────┘ 標別:乙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25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894號 財產所有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100-0000 │ │119.23 │1分之1 │19,2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60-0000 │ │27.70 │1分之1 │4,48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67-0000 │ │57.78 │1分之1 │8,96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6-0000 │ │28.00 │1分之1 │4,48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67-0001 │ │1.18 │1分之1 │192,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8-0000 │ │39.07 │1分之1 │6,40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471-0000 │ │14.98 │1分之1 │2,5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於110年1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假扣押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471地號土│ │ │地位於三重區中正北路118巷10號建物旁空地,現為花圃,其為細小狹小的三角形,無地上物占│ │ │用。756地號土地位於三重區重陽路2段34巷72號房屋邊的狹小三角形,現為花圃,無地上物│ │ │占用。758地號土地位於重陽路二段34巷72號與76號建物間(或76號建物旁)之長形空地│ │ │,現為花圃,無地上物占用。760地號土地位於三民街141之1號旁之三角形花圃、無地上物占│ │ │用。767地號土地位於重陽路2段34巷82號社區前方之花圃、無地上物占用。767─1地號│ │ │土地位於767地號土地旁(即重陽路2段34巷82號),現為花圃,花圃旁有鐵皮搭蓋的鐵棚,│ │ │現為停車使用,鐵皮棚部分應有占用到767地號土地(惟詳情應以鑑界為準)。100地號土地位│ │ │於三民街115巷17號建物後方之土地,無法進入,另從中正北路118巷9號建物旁(為社區大│ │ │樓)之社區進入檢視,100號、101號皆被圍牆圍住、100號、101地號相鄰,空地上無地│ │ │上物占用,但堆滿雜物。本件土地現況為大都為花圃使用,767、767─1地號土地似遭鐵皮鐵│ │ │棚占用部分土地,花圃及鐵棚停車位之占有使用人、占有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拍定人│ │ │需自行與占有人以訴訟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該鐵皮搭建之鐵棚,前開鐵皮搭建之鐵棚非本件查│ │ │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鑑價報告│ │ │所載100、760、767、756、758、471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67-1為道路用地。另依新北市政府工 │ │ │局112年10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22026107號函復法院(一)471地號土地,依86使字第1116號使用執│ │ │照(84建字第340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二)756、758、 │ │ │760 地號土地,依87使字第121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993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 │ │建築基地範圍。(三)767-1、767地號土地,依87使字第19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65建造執照)卷內│ │ │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四)100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 │ │ │惟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詢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限制,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 │ │變更,得標後不得以前開事由或無法使用、利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 │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為花圃、部分土地遭搭鐵皮鐵棚停車使用,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除│ │ │被占用部分作為花圃及停車使用之土地外為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 │ │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 │ │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 │ │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 │ │出。 │ │ │八、本件土地現況若有為道路使用,該標的土地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 │ │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本件地號是否有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與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 │ │限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 │ │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土地實際坐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 │ │、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 │ │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 │ │十一、拍定人拍定後,或因其他事實或法律規定,致無法使用或利用本拍賣標的土地,債權人、債務│ │ │人及法院不對拍定人負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 │或請求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 │ │十二、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條或375減租之承租人而有優先承買權者。若 │ │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 │ │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 │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十三、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 │ │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 │ │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佰貳拾伍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