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113士金職一字第12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10月1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盧詩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80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士金職一字第124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富字第3524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盧詩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拍 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經債權人 證明拍得價金有賸餘之可能並指定拍賣最低價額,聲請本 公司拍賣而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 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 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 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 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 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 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 明文件。 十一、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三、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124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35248號 財產所有人:盧詩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天生 │ │701 │ │120.02 │4分之1 │4,189,224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53│新北市淡水區天│鋼筋混│第4層:73.02 │ │ 全部 │465,469元 │ │ │ │生段701地號 │凝土造│陽臺 : 4.50 │ │ │ │ │ │ │--------------│4層樓 │合 計:77.52 │ │ │ │ │ │ │新北市淡水區淡│房 │ │ │ │ │ │ │ │海路73號4樓 │ │ │ │ │ │ │ ├──┼───────┴───┴───────────┴─────┴────┴─────────┤ │ │備考│ │ ├─┼──┼───────┬───┬───────────┬─────┬────┬─────────┤ │2│3180│新北市淡水區天│鋼筋混│頂樓增建:47.90 │ │ 全部 │232,735元 │ │ │ │生段701地號 │凝土造│合 計:47.9 │ │ │ │ │ │ │--------------│4層樓 │ │ │ │ │ │ │ │新北市淡水區淡│房 │ │ │ │ │ │ │ │海路73號4樓頂 │ │ │ │ │ │ │ │ │層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453、3180建號拍定後點交。 │ │ │二、112年7月4日、8月15日查封、履勘時,發現有增建(即3180建號),債務人母親吳│ │ │○純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 │ │部不相通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8月31日函復,3180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 │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第5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標│ │ │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 │ │四、3180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 │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 │ │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